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兼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郑明伟认为,雷诺烟草发出的邮件涉嫌夸大和误导行为,此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个至上原创】此前,两个至上报道了英美烟草(BAT)下属的营销服务公司雷诺营销服务公司(注:该公司可代表雷诺美国烟草公司)向经销商及批发商发送名为《FDA 针对零售商销售Elf Bar 和 Esco Bars 电子烟的执法通知》的“提醒邮件”一事。针对该事件,两个至上咨询了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兼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郑明伟。郑律师认为,雷诺烟草发出的邮件涉嫌夸大和误导,此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之目的
回顾“提醒邮件”事件,雷诺烟草在邮件内文中列出了多家中国电子烟品牌,包含ELFBAR、EBDesign、kangertech、Lava,、Cali、 Bang、 Esco Bars、Innokin,PUFF Max、Hyde 、puff Bar以及Breeze。雷诺烟草援引FDA此前的公告称,这些产品均为未通过PMTA(烟草产品上市前申请)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郑明伟律师指出,雷诺的“提醒邮件”引发了争议,主要涉及其与竞争对手ELFBAR和EB Design之间的竞争关系。在对事件进行了事实核查后,郑明伟律师认为,雷诺邮件的标题范围过大(警告信只针对具体产品,而不是整个品牌,雷诺的标题则夸大为Notice of FDA Enforcement Against Retailers for Selling Elf Bar and Esco Bars E-Cigarettes),夸大了竞争对手ELFBAR、EB Design被警告的产品范围。雷诺烟草具有误导读者的可能,对同行竞争者有通过夸大、误导的手法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可能。
他强调,雷诺烟草一方面指出ELFBAR、EB Design等品牌没有获得许可,另一方面又在宣传自己同样没有获得许可的产品(Vuse Alto),这可能“暗示”其产品是合法的、通过PMTA审查的,对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等具有误导性,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但他也指出,邮件中的其他言论均为直接引用FDA官方发布的新闻稿,未发现不实之处。
综合分析,郑明伟律师认为,虽然雷诺烟草的邮件内容存在夸大和误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总体情节并不突出。若经过发函警告后仍然不改正,恶意就比较明显。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郑明伟律师也谈到了“提醒邮件”在法律层面的影响——该事件涉及美国联邦层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州层面的法律。郑明伟指出,雷诺烟草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false advertising),Lanham Act 第43(a)条虚假宣传(false advertising),宣传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言。
他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部分属于美国州一级层面的法律,本次事件中,雷诺烟草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诽谤(trade libel)(类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根据美国法律的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与被告行为有最低限度联系的地点(minimum contact)。
在中国法律方面,雷诺烟草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十七条: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郑明伟律师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能否在国内获得管辖权具有较大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基于“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本案中雷诺烟草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可由中国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