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举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长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
其中提及,乘务员王某执行航班期间吸电子烟,被认定构成严重违纪遭开除,王某不服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长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
乘务员执行航班期间吸电子烟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违纪——王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一直以来都是类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个案审查时,应注重考量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劳动者所任职位、所负职责等因素,综合评价相关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本案用人单位系一家航空公司,为广大乘客提供公共服务;劳动者则为一名乘务员,身处重要岗位。无论从用人单位性质,还是岗位职责来看,对安全生产、严格守纪的要求都非常高。劳动者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其涉案行为严重背离了相关职业的基本行为规范,构成严重违纪。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6年8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客舱某部乘务长。2019年4月执行航班期间,王某被发现在客舱内吸电子烟。2019年7月,某航空公司依据2019年版《客舱服务部空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中有关乘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公司上述处理,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执行航班期间在客舱内吸电子烟的违纪事实证据确凿。本案争议焦点为吸电子烟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王某认为,公司规章中并未明确提到执行航班期间禁止吸电子烟,且目前无法律法规将吸电子烟纳入吸烟范围,电子烟为电子设备而非点燃的烟,不属于民航禁烟文件管控范围。对此,《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包括“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扰乱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处警告、罚款乃至拘留处罚的规定,王某在客舱内吸电子烟的行为显然已违反相关规定。王某作为乘务员,理应较普通主体更清楚知悉安全飞行的各项要求,其明知故犯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