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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子烟处罚“执法”文件来了,5万个经销店主好好看了!

[加入收藏]               日期:2022-11-05     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浏览:964    评论:0    
核心提示:刚刚,一则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预计将为今后包括电子烟惩罚奠定了执法的依据。文件是工信部
刚刚,一则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预计将为今后包括电子烟惩罚奠定了执法的依据。
文件是工信部下发。整整25页,很长,92条。不管怎样,执法和电子烟密切相关,各位电子烟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好好拜读下。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电子烟处罚意见稿来了)
有什么亮点呢?
一、12月将有新的执法依据。
按照这份稿件提及,请于2022年12月5日前反馈意见。说明12月意见征求截止。
既然是征求意见,当然各位有意见可以先提。
这次也明确提到,修改法的必要性。特别提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而且还特别提到“最新修订内容,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适用本规定。”
(适合电子烟)
二、首例不罚的原则,而且不得重复罚。
规定提到,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增加了修改)
三、什么情况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罚?
规定提到,处罚要出示证件。
规定提到,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就是被查的时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
四、要协助函。
规定提到,协助函很重要,特别要查合同之类的。提到“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协助函。”
而且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不能超过罚款金额。
这次,增加“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
六、可以先行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七、可以加收滞纳金。
规定提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八、罚款还可以缓期,分期。
规定提到,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九、60天内可以复议。
规定提到,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处罚。
规定提到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都属于违规执法。
此外,另外4个情形都是违规,如: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都是违规。
(这四种处罚,是违规的)
下面是修改意见官方说明,请查看。
(修改意见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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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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