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加热不燃烧  电子烟  IQOS  JUUL  VAPE  LIL  Aspire  ZERO  Vaporesso  KOKEN 

烟草局拟出台电子烟寄递限量新规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

[加入收藏]               日期:2022-10-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1732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13日了解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根据...

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13日了解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10月3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

其中,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

扫一扫可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打赏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平台声明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热门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