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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弹6颗,烟杆2根,每人每天寄一件,电子烟寄递限量征求意见稿来了

[加入收藏]               日期:2022-10-02     浏览:688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30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炉,原文如

9月30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炉,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徐子岳

传真号码:010-63605433

电子邮箱:xuziyue@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烟寄递限量通知征求意见”

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起草过程

为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烟草制品邮寄限量管理规定和电子烟监管工作实际,2022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邮政局启动电子烟寄递限量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通过多次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难点问题和具体条目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明确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具体限量规定和相关要求,明确因特殊情形超量寄递和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的办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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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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