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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家品牌通过新国标各省销售反馈良好,店主合规经营七点(先收藏)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9-26     来源:格物消费    作者:格物消费    浏览:691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今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的第三条内容:“鉴于《电子烟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今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的第三条内容:“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本周五也就是9月30日,电子烟行业即将迎来又一个全面合规的里程碑事件,国标正式实施。

品牌方面,目前综合各方信息已有超过30个品牌顺利通过严格审查获颁品牌持有牌照,正逐步上线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放订货。渠道方面,8月29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并已先后在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省份进行常态化供货。据格物从多方了解,由于平台调试完备以及各地培训到位,店主端已经能保障稳定高效完成订货甚至出现“抢货”的情况。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经营的全面合规,我们梳理了近段时间店主朋友们反馈的最关注的7个核心问题,并整理出了相关参考条文以及注意事项。而在本周接下来的时间,我们将持续更新这一主题,欢迎大家提出更多问题以及建议。

门店合规经营,这几点值得关注

1,可注油、开放式不得销售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标的不只是对于换弹、一次性电子烟进行了口味定义,更对于产品类型进行了规范,可注油、开放式产品作为非国标,哪怕是烟草口味的烟油,从10月1日起开始也将不得进行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的第七条还明确提到,固态电子烟属于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目前尚且批准在境内上市销售。

简单来说,只有在电子烟统一交易管理平台订购的产品,才是真正意义上合法合规能够在10月1日起继续销售的产品。除此以外任何电子烟产品都已经自动被划入不得销售的范畴

2、销售果味会被定义假冒伪劣产品

那么,销售非国标产品将面临什么呢?据相关工作人员此前向店主强调,水果味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标,所以从10月1日起,销售水果味产品将被定义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目前已知的处罚至少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经营同一个企业旗下多个品牌也算排他经营

《电子烟管理办法》除对于电子烟口味的定义之外,还有一条极为重要的内容: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作为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性条件,此前的专卖店主们都进行了多品牌的引入,但部分朋友依然对于排他性理解不够清晰。

据格物了解,目前已经有工作人员解释,这一排他性不只是单纯的品牌层面,如果只经营同一企业旗下多个品牌也被视为排他性经营。所以这一点也要求大家提升对于产品的了解,对所经营产品所属公司等信息了然于胸。

4、一店一证:不得经过中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清晰地解释了什么是一店一证:零售许可证就是“身份证”,仅代表其对应唯一的一个地址的唯一的一家门店具备电子烟销售资质。

综合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培训时传达给店主们的信息,以下这些此前常见的行为都将成为违规经营:

1,手上多家门店,互相之间库存互通有无;

2,门店之间串货,直接跳过平台进行交易;

3,同行互相帮忙,以代发的形式进行零售;

4,把门店当仓库,以摆摊、铺货进行销售;

在此我们不在继续列举其他违规行为,依然是排除法给到大家:只有在零售许可证所对应的线下实体地址进行零售,才是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产品不能经过任何中转,必须直接就从你店里到用户手里。

5、无证门店,过渡期结束后怎么办?

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中提到的:“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10月1日起将开始启动从业者口中的“第二批办证”,针对的对象是在2021年11月10日后开业的非既存门店。

格物在与各地店主沟通之后得知,目前各地在第二批办证的进度、是否需要暂时闭店上的解释各有不同,已经有部分地方通知需要暂时停业。结合10月1日开始为国庆假期,我们建议可以主动联系当地工作人员了解第二批办证相关事宜,提前准备好所需资料(比如大多需要提供商铺租赁合同),在节后第一时间申领零售许可证。

6、“无尼古丁不受监管”的产品要当心

国标的即将实施,又再次让部分投机者动起了歪心思。近段时间我们发现,曾一度销声匿迹的各种雾化产品大有抬头趋势。他们大多打着“无尼古丁不受监管”的旗号,用丰富的口味、千奇百怪的功效、或是奇特的造型包装成“下一个风口”。

关于这点,国标有清晰定义:1,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就是电子烟;2,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按照电子烟管理;3,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不能进入市场销售。一句话概括:任何把其他液体装进电子雾化器,声称可以绕过监管的都是骗局。

7、除了做电子烟,店里还能经营其他品类吗?可以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目前并没有规定说电子烟店不能经营任何其他品类。在相关文件中,有两点涉及到这一问题。其一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包括:“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换言之,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是可与电子烟共存。

其二,为各地发布的“XX省/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中,几乎都提到了不予发放的业态类型,用排除法即可,比如以下为某省通知中提到的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此前已经明确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而可以看出以下业态类型也都不销售卷烟。但需要明确的是,行业正在合规化期间,所以以下范围仅供参考,一切仍以当地工作人员通知为准。

本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快问快答系列将继续更新,针对店主主朋友们对于合规期的各种问题进行解答和分享,您还有任何关于合规经营的问题都可以在留言区直接留言,我们将在下一期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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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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