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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市监局对电子烟店灯箱和产品画面进行处罚,拟最高罚款30万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8-13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683    评论:0    
核心提示:蓝洞近期接到浙江某市、北京某区和湖南某市三地电子烟店主的反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店内的灯箱和产品宣传画面进行了处罚
蓝洞近期接到浙江某市、北京某区和湖南某市三地电子烟店主的反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店内的灯箱和产品宣传画面进行了处罚告知,称此类画面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烟草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
蓝洞进一步了解到,浙江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2万元,北京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5万元,湖南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30万元。
由于目前处于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和店主申请零售许可证时期,店内陈列的灯箱画面和墙上粘贴的产品画面,是否属于广告法禁止范围,很多店主也非常关心,蓝洞就此进行了一番深入研究,供各位店主参考。
三地店主因何被罚
湖南店主表示,他的店铺位于当地商场内,由于楼层搬迁,将店铺从4楼搬迁到了2楼,在原先经营的地方放置了一张店铺搬迁指引,同时,和所有的电子烟门店一样,2楼的店铺内放置有品牌的官方宣传画面。
我们来看一下这几张「惹祸」的店内宣传画面。
当地市监局认为4楼的搬迁指引和2楼店铺的画面陈列均属于发布电子烟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拟对该店罚款30万元。
北京店主表示,被罚的店铺同样位于商场内。
蓝洞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看到,告知书认为该店铺涉嫌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经过调查的认定信息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在经营场所内设立2个嵌入式灯箱、2个展柜灯箱、一个独立广告牌、3个A4纸大小展示牌上发布电子烟广告推广宣传。
以上宣传画面内容为:XX品牌3.5ml换弹雾化及6个并排的电子烟产品图片;XX品牌,我们不一样;免费送烟杆、全品牌以旧换新;12种明星口味;多种口味总有一款适合你以及产品使用技术说明;小身材大续航等等字样。
该店铺的陈列情况,和涉及的品牌无关,仅为店主自行选择的物料。
当地市监局认为以上画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
浙江的店主表示,最早店内的招贴画是一个女性模特手持产品,他认为画面出现女性吸电子烟并不妥,于是在5月份进行了更换,但没想到更换之后遭遇了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的处罚。
这是最早的宣传海报,但被他换掉了。
这一张主动替换的招贴画被市监局认为是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拟罚款2万元。
三位身处不同地区的店主均是在近期收到上述处罚信息,也直接导致店主陷入了苦恼和郁闷。
我们无法判定是近期全国性的执法,还是偶然性撞到了一起,但上述事件还是具有非常好的提醒和警示作用。
被罚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我们来看看以上处罚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2022年5月1日生效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 2021年11月26日修改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 为什么要将以上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时间和具体内容都列出来,主要是三地处罚依据的主要内容均和上述内容有关。
    有店主对此提出了几个问题。
    1、店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2、店内的宣传物料是否属于广告?
    3、依据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是否已经生效?
    我们认为,只要搞清楚了这三个问题,就能解决目前店主普遍存在的疑问。
    蓝洞试着对此进行说明。
    1、针对店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我们查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休闲、娱乐、购物等活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大型商场、休闲娱乐中心等场所。
    从上面列举的信息来看,商场(店)属于公共场所,那开在商场里的电子烟店铺是否也属于公共场所呢?
    很明显,电子烟店铺是给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和购买电子烟的地方,应属于公共场所。
    什么叫特定人?比如你居住的居室,只供你家人进出,为非公共场所。
    2、针对店内的宣传物料是否属于广告的问题,这块《广告法》也有规定。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其实就是定义何为广告,对照来看,上述店内的画面物料应当属于推销商品的广告活动。
    3、针对依据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是否已经生效。
    比如北京店主的店铺是在今年2月被市监局立案的,但此时电子烟管理办法还未生效,处罚时是否可以适用办法?
    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在5月1日生效,但给既存主体留下了到9月30日的过渡期,这段期间让电子烟经营主体申请办证和准备电子烟国标合规,那相关的电子烟广告监管生效时间到底是5月还是更早,就成为了店主头大的问题。
    严格来说,电子烟广告监管参考烟草执行的生效时间应该是从5月1日起生效,但在2021年12月2日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里面提到了关于电子烟广告的一句话。
    这句话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
    也就是说,在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时,电子烟广告就参照烟草相关条例执行。
    所以,蓝洞认为,各地市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时间节点可能是以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修改决定时间,而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的生效时间。
    如果是这样的话,几家被立案的店铺可能很难提出更多有效的申辩和抗辩理由。
    目前能做的事情就是坚决整改、撤销,并尽可能沟通降低处罚金额。
    说实话,我们认为对一家个体经营的电子烟店铺罚款30万,确实是处罚过重,虽然根据广告法确实处于20万到100万的处罚区间内,但本身此类行为此前也并未有非常明确的提醒和提示。
    电子烟监管作为新事物,应该考虑给店主整改时间,处以店主可以承受的合理罚款区间比较妥当。
    各地店主应该怎么做
    还愣着干什么?
    马上安排人,将你店内、店外所有的广告位置,全部下掉,无论是灯箱,还是墙上招贴画,还是水牌宣传,有一个,下一个。
    此乃不被处罚的万全之策。
    如果只有一名店主遭遇,我们可以不关注,但近期多地店主被处罚,大家还是要提前处理,不要抱侥幸心理。
    毕竟,拿到零售许可证审查的是烟草部门,但电子烟广告的监管属于市监局,不同部门之间的认定和职责不一样,店主千万不能以「我都拿到许可证了所有的都合规」忽视目前这一盲区。
    没什么好说的,全下了,最安全。
    再说了,烟草零售店里有华子的招贴画吗?
    你也不能等着说等市监局上门,目前看来,没有整改缓存期,上门就是给你立案,出具处罚告知书,真等到上门了,可能晚了。
    立即行动,提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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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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