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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发布(附全文+划重点)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26     浏览:732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主体获取许可证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主体获取许可证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为了便于生产批发企业和终端店主清楚拿证的注意事项,格物特别摘录以下重点,并做了解读:
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1.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解读:从事电子烟生产业务的品牌、代工厂和分支机构都要办证。
2.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解读:申报材料向当地烟草局递交,但能否拿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最终审核。
3.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解读:资金、技术、设备条件为准入门槛,一大批技术实力有限、资金规模不足的小厂会被淘汰。
4.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不予办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
解读: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说,海外品牌如果没有在我国完成商标注册,是不能在深圳、东莞等地的工厂寻求代工的。
5.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主体,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申请。
解读:在9.30号之前,只有在2021年11.10之前注册申报的既存生产主体有拿第一批生产资质的资格。但9.30号之后,将会继续开放申请资格,更多符合条件的工厂有机会入局。
6.从事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近三年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
解读:对过去三年尼古丁的流通情况进行摸底,便于之后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后的管理,同时淘汰产能落后或通过灰色渠道拿货的厂商。
7.开始办理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解读:5月5日开始向当地烟草局申请拿证。
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1.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解读:批发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国内批发和进口,做海外批发的企业不在此证许可范畴。
2.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解读:申报材料向当地烟草局递交,但能否拿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最终审核。
3.(三)办证条件。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电子烟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解读:电子烟批发企业,大概率由各地烟草公司担当,且严格限制各地批发企业数量。
4.(四)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和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7;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解读:批发企业许可证可申请延续,这意味着此前便已拥有烟草批发相关资质的企业获得电子烟批发资质的概率更高。
5.(六)开始办理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开始受理电子烟批发许可申请。
解读:5月5日开始向当地烟草局申请拿证。
三、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解读:在烟草部门摸底时虚报材料,不只很难拿到首批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在烟草部门决定不予放证的一年内,都将失去入场资格。
2.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予许可。
解读:未成年及网销为重要禁区。另据消息,近日已有部分地区针对向未成年售卖电子烟的行为开通有偿举报环节,而某地相关工作人员则明确表态,在5.1后需停止在朋友圈散播与电子烟相关内容。
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
解读:海外品牌如果没有在我国完成商标注册,且代理方没有拿到生产、批发资质,也将失去在终端门店进行零售的资格。
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许可。
解读:奉行“一店一证”原则,同时也意味着现有的卷烟店很难拿到首批发放的零售许可证。
5.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许可。
解读:在各省已发放的电子烟零售点位征求意见稿中,均已拟定无法拿到零售许可资格的门店,其中经营美容美甲、汽车维修、计生用品、药妆器械、保健按摩等业务的门店几乎次次上榜。值得注意的是,过去重要的电子烟点位手机店、数码店也基本与零售资质无缘。
6.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许可
解读:再次强调排他无缘零售资质。近日,包括柚子、小野徕米、MR迷睿、福禄在内的多个品牌已明确表示放弃对专卖店的排他限制。
而目前各省市已发布的电子烟零售点位征求意见稿中,无一不强调禁止排他。另有湖北某店主告诉格物,相关人员告知,需尽快完成对排他性门头的更换。一切信息都在提醒专卖店主,需尽快完成向集合形态的转化。
7.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解读:再次强调2021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注册申报的既存门店的特殊性。在此之后完成注册的门店,确定与首批发放的零售许可证无缘,但9.30号之后,将会开始受理其他符合要求的门店的证件申请。
另外,根据重庆、湖北、河南等地烟草局发放的零售点位征求意见稿,11.10日之前完成注册申报的电子烟门店,在数量和间距要求上不受限制。
8.开始办理时间。开始受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时间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解读:目前各地烟草局尚未明确表示受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时间,各地关于电子烟零售点位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截止日期,基本是5月20日。
而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解答关于管理办法和强制国标的问题时表示,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所以各地的受理时间,应该还是6.1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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