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云南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具体数量为1306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1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起草了《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2日-5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
传真号码:0871-63538159
电子邮箱:weixin0728@ynyc.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5号烟草大厦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邮编:6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
附件:1.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22日
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云南省区域内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见附件)。
第六条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第八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尊重市场的原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21年11月10日前)已经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经查证属实的,过渡期内(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限制。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进行公示。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附件2
关于《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云南省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烟监管职责。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在对全省电子烟零售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趋势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共十七条。主要内容为:明确《规划》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电子烟零售点定义;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小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限制;明确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情形;对特殊情形作了相关规定;规定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