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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电子烟批发、电子烟零售细则发布,零售许可6月1日起申请,一店一证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16     来源:格物消费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我们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直播,和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毕竟关于生产许可、批发、零售、技术评审的细则同时落地,瞬间在业内引发了热烈讨论。

多提一句,相关的动向我们以后都会在第一时间直播,更高效地帮助大家获取相关信息。以下为圈出的相关重点:

《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解读:许可范围明确划分,需要分别持证上岗。

生产企业最早6月初拿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解答关于管理办法和强制国标的问题时表示,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而在《指导意见》中又明确表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产企业许可证。

解读:由此可以推断,生产企业最早可于6月初拿证,最晚则将在6月中旬拿证。

《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解读:手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经各地YC局批准后,经变更许可范围后可以持证上岗。由此可以推断,各地烟草公司,将负责当地的批发业务。

(二)限制性情形:

1.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重大案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情形,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情形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非法流通情形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影响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情形。

解读:未成年、假货、在统一平台之外的渠道流通为重点雷区。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解读:三年内向未成年出售产品并被yc局登门拜访的,大概率拿不到牌照。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解读:曾因售卖假货遭到行政处罚的门店大概率拿不到牌照;在统一交易平台上线后,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大概率会被吊销牌照。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解读:学校以外,少年宫、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场附近的店,大概率拿不到牌照。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解读:化妆品店、餐馆、早点铺这些与电子烟没有直接间接联系的点位将被取缔。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解读:近日,悦刻、柚子、徕米等品牌已经或明或暗地表态,将放开排他限制,之后将有更多品牌明确放弃排他,专卖店急需向集合店转型。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解读:yc局去年下半年和今年摸底时虚报信息的门店大概率拿不到牌照。

(六)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及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解读:派发的许可证总量有限,同时可能意味着在不同地区,派发的零售许可证数量可能大不相同。而动态调整则意味着,拿证只是取得了入场资格,之后还将面临市场竞争的考验,如果业绩长期低迷,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七)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解读:电子烟店与卷烟店空间独立,卷烟店不会拿到首批发放的零售许可证。过分密集的点位可能被拆开,根据格物从某市一线获得的信息,当两家店相邻时,后拿到营业执照的门店很可能需要搬走。

(十)审批时限。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解读:第一批证,或于6月底前后发放。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解答关于管理办法和强制国标的问题时表示,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十二)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解读:一店一证。多店店主需要多次递交关于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的条件。(十一)其他相关资料。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解读:进口产品同样需要通过技术评审,且需要已在本国拿到资质。

第八条  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解读:烟弹烟杆分别需要通过技术评审。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当以邮寄方式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解读:缩短技术评审周期,产品需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产品描述、配方与原材料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适用性;(三)产品安全性评估与论证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四)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五)产品风味的符合性;(六)其他需进行技术审评的内容。

解读:再次强调产品质量,对从业者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非烟草味烟弹无法通过技术评审。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技术审评。

解读:产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三)委托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生产的

解读:品牌找未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代工,将无法通过技术评审,一大批竞争力不足的小厂将被国内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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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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