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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监管五大细则:一物一码全追溯、一店一证有总量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16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676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16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昨天在官网上线了电子烟管理栏目,并同时发布包括办理生产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以及产品技术
4月16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昨天在官网上线了电子烟管理栏目,并同时发布包括办理生产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以及产品技术审评和二维码追溯等五大细则,将电子烟的监管进一步细化,便于产业各环节主体对号入座,提前准备相关工作。

电子烟监管政策近期迎来密集发布,先是4月12日电子烟国标发布,再是4月13日过渡期宣布延迟到9月30日,加上15日发布的五大细则,监管进程可以说是高歌猛进,各方都有了指引。
今天我们来重点说一说这五大细则主要的核心信息。

一、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
在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都需要进行追溯管理,通过二维码的方式,实行信息追溯,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在生产、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等)和服务等过程实施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所有销售的产品上面都要求在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以前各家品牌自己的二维码将消失,改由监管二维码追溯。
工厂、品牌和批发企业可以在追溯平台申领、上传、查询产品二维码。

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目前看来,追溯码在三个环节出现。
一是,电子烟产品在出库时应当扫码登记并关联交易信息,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二是,当产品到达各地批发企业时,进行入库扫码登记,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确保批发环节可追溯。
三是,在产品出库分拣时,应当扫码登记并上传信息,建立产品二维码与电子烟零售订单的关联关系,确保零售环节可追溯。
通俗理解是,生产环节采集信息,相当于产品身份证,批发环节入库和出库采集信息,实现产品从上至下全面信息追溯的链条。
细则目前没有对到达零售店产品的销售追溯进行规定,比如这批货从批发公司仓库出库后,是否可以不在当地零售店销售,实现跨区域销售,这个环节存疑。
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在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的不得上市销售。
技术审评,其实就是要符合电子烟国标对烟具、烟弹烟油、尼古丁、添加剂的规定。
每个省的烟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施。目前尚未明确专业机构。
技术审评只能由企业提起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局提起即可,需要产品有商标,需要产品符合国标。

烟草局在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合格后,将由技术机构开展审评,对产品配方、原材料、风味等进行审评,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技术审评可以保障进入全国交易管理平台的产品符合国标,是每一款产品的必选动作,企业过去自己生产后自行上市销售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

三、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这块和民营企业无关,也就是说,目前存在的国代、省代、市代等供货模式将终结,改由当地的电子烟批发企业承接该功能。
电子烟零售商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允许跨区域订货。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意思是,只有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经变更许可范围后可以进行电子烟批发。
也就是只有各地的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电子烟批发业务,目前在惠州和厦门的试点,均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批发供货。

有几种情况会影响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布局。
比如本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重大案件、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通过全国统一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非法流通情形严重等情况。
四、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细则和电子烟供应链和品牌有关系。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许可范围归为三类:
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烟弹烟具生产、烟弹烟具代加工、烟弹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也就是代工厂和品牌商都需要申请这一类别。
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也就是烟油类企业需要申请此类别。
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也就是尼古丁生产企业需要申请此类别。
此外,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
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这里的加热卷烟烟具是否包括类似于零嘉、香誉和喜科等固态非烟烟具,有一定的争议。
蓝洞询问了两家知名的固态非烟品牌,均一致表示固态非烟烟具不在此规定之列。
按理说,固态非烟电子烟已经纳入了国标和电子烟管理办法,不应该存在有弹无杆的国内销售情况。
我们建议大家可以在5月5日以后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再看。
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具体标准没说,但初步判定要求不会低。
电子烟品牌申请时,不需要非得有自己工厂,提交和代工厂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即可。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按照相关公告,5月5日起,企业可以开始申请,也就是说,6月之前,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和品牌,都将拿到生产许可证,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牌照。
生产许可证非常关键,决定了目前的电子烟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经营,只有在2021年11月10日电子烟监管过渡期之前成立的企业可以申请。
所以,入场时间也很关键。参与万米长跑,首先你得先进入跑道,目前来看,过渡期之前的选手才有进入资格。

五、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细则和所有电子烟店主相关。

主要目标: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防止无序竞争。一个商场八个店的情况就是无序竞争。密度过高的店铺势必要展开内卷对决。
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市场,统筹考虑电子烟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市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及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解读:许可证总量控制,零售点合理利润,引入市场竞争。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解读:当地会有许可证数量限制,布局上需要有电子烟消费群体。部分过于偏远地区或者乡镇可能不符合这点要求。
电子烟店主可以从6月1日起,向当地烟草局提出申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仅限2021年11月10日过渡期开始之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还有一个条件。

必须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所以,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信息有问题的,许可证申请悬了。
当时蓝洞还专门发文告诉大家一定要严肃对待那次摸底,那是主管部门对行业的关爱,你态度不行不重视,那你真埋怨不了别人。
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电子烟店主担心会不会在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有人走关系走后门拿走许可证,我们认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细则里面指引进行。

细则提出了严格纪律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许可决定以及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烟合规越来越近,所有人都在期待10月1日后的美丽新世界。

最后,送上电子烟监管日历的关键节点。

电子烟监管日历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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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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