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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店主,直接影响能否开店,监管配套文件将下发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08     浏览:882    评论:0    
核心提示:继《电子烟管理办法》落地及二次修改的电子烟国标进入正在批准阶段后,近日多个电子烟监管配套文件被传出已经在国家局及系统内部
继《电子烟管理办法》落地及二次修改的电子烟国标进入正在批准阶段后,近日多个电子烟监管配套文件被传出已经在国家局及系统内部下发。
1、《关于规范电子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文件
2、《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3、《电子烟产品技术评审实施细则》
4、《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5、《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6、《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多个电子烟监管配套文件密集下发,从业者的选择和定位将更明确

其中以下文件,和店主密切相关

指导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原则),明确了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许可证准入要求,受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措施等。

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更多细则,可阅读《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声明:坚决拥护电子烟监管,上述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任何官方信息,一切以主管部门公开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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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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