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商店卖电子烟给我的孩子。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恳请你们一定要严肃处理。”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个群众打来的电话。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烟草制品。前期我们已多次对相关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可依然出现了这个情况。”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表示,接到群众的举报后,他们迅速向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情况,双方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前往该店铺进行详细核实,掌握了确凿的依据。
“没有,我们不可能卖给未成年人。”该店的从业者否认。联合执法人员当即出示了该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相关依据,确认了从业者在未核对购买者身份证的情况下即销售电子烟的事实。
随后,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红河州查获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案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以深入推进“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加强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程磊 蔡佳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