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作为香烟的替代品,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但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虽然外观和普通电子烟没有差别,但是却是一种新型毒品。我国于2021年7月已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2022年3月31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聪聪等12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陈聪聪财产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1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作为下线,互相贩卖或者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贩卖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以赚取差价。陈聪聪、赵金龙、齐永豪等8名被告人贩卖毒品共180余起。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陈聪聪通过刘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转移毒品资金23600余元,被告人赵金龙通过被告人宗某的微信账户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700余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租赁的轿车内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告人孙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另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后以100至150元的价格在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等地贩卖给易某某等9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7797元,获利35000元。顾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聪聪贩卖“笑气”,仍然为其提供出租车服务、提供货车运输装载“笑气”的大型钢瓶至仓库、帮助送“笑气”和收回空瓶、偶尔帮助收取毒品资金等,非法获利1万元。
法院认为,陈聪聪等六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中,陈聪聪贩卖毒品数量大,赵金龙、齐永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陈某等三被告人属情节严重。另,被告人何某某帮助陈聪聪贩卖毒品,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聪聪、赵金龙使用他人的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其个人微信资金账户用于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他人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聪聪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2021年5月11日,合成大麻素被国家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毒品予以严格管制。本案被告人将合成大麻素添加进普通电子烟中予以贩卖,是一种新型毒品犯罪。此类犯罪的特点,一是群体年轻化,无论是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还是相关吸毒人员,大多是青少年,部分被告人最初只是吸食该“上头电子烟”,最后走上了贩卖新型毒品的道路,让人惋惜;二是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贩卖“上头电子烟”的被告人多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寄送给购毒人员,被告人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洗钱,反侦察意识较强;三是极具诱惑性与欺骗性,“上头电子烟”外形与普通电子烟相似,贩毒者又宣称可以“合法上头”,这对猎奇心较重的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上当受骗,吸食新型毒品而不自知。故再次提醒广大青少年,应当警惕此类新型毒品,谨防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