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讨论
限制口味: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风味物质引诱未成年人,本次更明确。成分从122种下降到101种(含薄荷醇、咖啡提取物、可可提取物),在烟草口味基础上做出其他口味补充。
禁止举办展会/论坛/博览会:烟草类别很少在国内做展会,一直以来都叫产品进口会/进博会,都是内部进博会,没有面向公众,将电子烟参照传统卷烟进行管控。
不得排他经营:传统烟草走过排他/变相排他路径,在电子烟品类上市销售时提出不得排他经营,以防走老路。
用于出口电子烟产品登记:可操作性上不太可行,海外企业委托国内生产时可能还在生产,进行登记时会对销售带来障碍。取消这一条有利于出口端生产销售。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出口产品应该只要满足目的国的要求。
总体来看,本次电子烟管理办法更加可行,对电子烟从生产、批发、零售实行牌照制,与意见稿无太大出入。定义电子烟为雾化物,市场上多种形态产品出现,统一用雾化物进行规范。最后提出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将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管控范围,参考第四十四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企业角度
最近两年电子烟政策发布的密集度超过了过去10年,本次管理办法对大型出口企业是利好大于利空的,因为头部和颈部企业在人才、合规性等方面能做的更好,能够应对政策变化,但对小企业是较为不利的,因为小企业在合规性层面会较难达到。
外部市场来看,中东、南美在2022年会有较大增长;欧洲市场相较美国市场更为平稳,预计稳步增长;美国仍旧是最大的需求市场。
电子烟市场增长很快,因此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管控,这种监管预计较传统烟草相对容易,比如电子烟可以安人脸识别、儿童锁等,监管技术预计会逐步现代化。
公司1-2月份出口增长依然很快,主要销售地区欧美、东南亚等,主要产品是一次性烟、换弹式都有。
品牌商角度
口味限制: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本次口味限制非常明确,要求烟草口味,从品牌和工厂角度会加大烟草口味研发创新,从消费需求出发,水果口味禁售后,部分年轻人预计会退出这个消费群体,监管里面没有明确零丁产品是否纳入监管范围,这对草本雾化产品是相对利好。
渠道层面:之前对零售商有保留,对批发商要求严格(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本次相关概念模糊化(第二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可能批发商审批的权限会下放到省级或更低层级;本次口味限制对零售商会有很大打击。整体来说,渠道预计会出现大的转型和洗牌,未来不一定是集合店和专卖店模式,因为单纯靠烟草口味支撑相关压力会很大,预计未来电子烟渠道会向便利店以及烟草销售网点转型。后续需要跟踪的是自5月1号起,各省市是否会对非烟草口味电子烟销售进行管控。
细则:各省市细则有可能在4月份落地出台,不同地区执行细则预计会有差异。
整体影响:利好头部品牌,头部品牌有更强的能力应对政策变化、渠道洗牌和转型。
Q&A
Q:烟草口味能否做出差异化?未来101种添加剂限制条件下,可发挥的空间如何?
A:101种添加剂之中有3种是做固态电子烟的,纤维素、碳酸钙、瓜尔胶,因此只剩98种。烟草口味作为主基调,可以做出差异,比如在调香、薄荷醇等上可以有差异。
Q:国内1-2月份电子烟品牌销售情况?
A:1-2月份头部品牌跟去年持平略有提升,中小品牌受影响较大有退出。品牌商基本是1-2个月库存,渠道少量库存,终端库存30天左右,理想的库存消化至少需要2-3个月,5月1日实行新办法,去库压力比较大。
Q:5月1日实行本次征求意见稿条例,在此之前是否相关牌照都会发放?
A:5月1日明确实施那大概率会实施,从业者需要在此前申请牌照,去年已经进行信息填报,预计会在近期推出如何申请牌照的具体办法,但在5月1日之前全部处理完时间太紧,出口为主的头部企业,可能会第一批发放,后续分批次发放,企业申请后尚未发牌的预计也会给宽限期。
Q:如何看美国市场合成尼古丁后续监管?
A:大概率会归入传统尼古丁监管,但执行需要时间;合成尼古丁的产生主要是在美国市场规避监管,后续其实关注的应该是成本的问题,目前合成尼古丁的成本没有优势(体量还小)。
Q:天然尼古丁的后续供需情况?
A:尼古丁提取量跟烟叶产量和烟叶中的烟梗相关,全球角度烟叶产能是富余的,中国角度烟叶库存量也有较大数额,全国烟草生产中产生的烟草废弃物提取尼古丁没有太大问题,后续保证电子烟生产需要的尼古丁量是没有问题的。烟草中的尼古丁含量一般1%-3%,最高的品种达8%以上,若尼古丁需求提升较多,可以种植尼古丁含量较高的烟叶品种来满足需求。
Q:外挂式的产品,后续是否会被监管?
A:作为整体进行销售时,还是会按照电子烟监管,参考第四十条(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若仅作为不相关的增香棒进行销售时或可以适当规避。
Q:新办法下传统烟草零售店是否能销售电子烟?
A:传统烟草零售点需要在现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上增加电子烟的销售许可,只要通过规范批发公司及平台,销售不会有障碍。
Q:如何看后续一次性烟的发展?
A:预计一次性产品在国内没有太多成长空间,一次性产品(一般两三百口,一盒烟估计也差不多)在美国卖的较好,主因1)价格较低,2)口味不受限,国内相对而言优势不大,所以中国换弹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