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即将画上句号,对于电子烟行业来说,今年是跌宕起伏的一年,所有从业者一路走来见证过太多的变化。从3月工信部发文计划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到11月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公布。
电子烟从此真正得到正名。在监管新政的指导下,行业进入过渡期,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在这个结尾点,格物和大家盘点行业这一年经历的监管变化之路。
一.初现征兆:工信部发文计划将电子烟纳入监管
2021年3月22日,工信部网站发文,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在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是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新增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并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作为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三.重视创新:全面加强新时代烟草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出炉
2021年9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加强新时代行业科技创新工作,加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力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奋力开创科技创新新局面。
意见强调以面向世界烟草科技前沿、面向中式卷烟主战场、面向行业重大需求、面向降焦减害为战略方向,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
四.政策透风: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会议召开
2021年11月12日,坊间有传国家召开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会议,据悉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中国烟草局、国家发改委和其他监管部门参会,参加单位以烟油企业为主、也有低温本草企业、器具企业较少。
此次会议主要讨论共有122种电子烟添加剂被视为合法产品列入草案清单,并称监管层将积极推动电子烟行业的监管发展。
五.激发活力: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发布
11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中表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六.靴子落地: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1月26日,距离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会议仅14天后,国务院正式发布公告称,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电子烟将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使电子烟正式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电子烟从此有了合法身份。
七.国标出台: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
2021年11月30日,仅4天后,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
此次电子烟征求意见稿,总计长达26页,规定了电子烟的术语和定义、电子烟设计与原材料、电子烟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随行文件,适用于电子烟及电子烟组件。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如下几点:
1、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雾化物中的烟碱(尼古丁)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 2、最高雾化温度不超过350°C; 3、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为122种,并限定了最大添加量,保留了非烟草口味的存在的可能性; 4、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5、对于烟具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不应漏液以及要求产品具有儿童保护功能。
八.如何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又是短短两天后,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意见稿首先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在生产端方面,要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在销售渠道端,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
在进出口贸易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九.重点解读: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政策吹风会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当天下午,也是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政策吹风会,介绍依法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有关情况,并进一步明确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等。
此次吹风会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同时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尚未提及到的重点进行了解释说明。
一是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过渡期。
二是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三是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十.全国调研: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需要登记报送
为了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