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始,电子烟广告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烟草广告”,根据2015年新《广告法》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本期我们主要根据电子烟的展示以及广告进行说明:
首先,所有在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烟草广告适用于电子烟广告。
在电子烟《公开征求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中,已经明确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也就是说烟草广告怎么限制,电子烟就怎么限制!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
此次新广告法发布时间为2015年,对烟草广告修改设计2处。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仅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对比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对于违法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也更加明确、具体并更为严格。
解读:
新《广告法》则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不论是谁、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都将被视为违法,彰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总结如下: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特定允许的广告需符合以下几点:
一、不得有吸烟形象,也就是以后任何图片中不得有吞云吐雾的情形;
二、不得有未成年人形象;
三、不得鼓励或怂恿他人吸烟的;
四、不得宣传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缓解精神紧张,对于电子烟作为"减害"、"替烟"等常用宣传手段将不得使用;
五、其他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广大电子烟从业者,特别是电子烟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若发现这些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