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电子烟广告参照卷烟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包括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广告。
12月7日,记者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早前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一条关于电子烟管理的条文,即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来,电子烟广告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电子烟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这些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