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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出炉,五大关切点全解读!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2-02     来源:新消费前线Jack    浏览:940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30日,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获悉,《电子烟》国家标准项目进度目前已推进至“征求意见”阶段,外界可以从官网上

11月30日,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获悉,《电子烟》国家标准项目进度目前已推进至“征求意见”阶段,外界可以从官网上自行下载《电子烟》国标草案(以下简称国标草案)进行查阅。

据了解,国标草案中规定了电子烟的术语和定义、电子烟设计与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随行文件,并强调了该文件适用于电子烟及电子烟组件,还附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全文共七大条款,共26页。

针对业内外比较关心的问题,新消费前线从国标草案中专门摘要一些关键内容进行综合解读。

一、在术语和定义一项,国标草案中对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11个术语作出了专业解释。具体如下:
电子烟 electronic cigarette——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注:不包括卷烟。
雾化物 e-vapor matter——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电子烟烟液 e-liquid——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电子烟烟具 electronic cigarette device——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组件 electronic cigarette module——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部件或部件组合。
烟弹 cartridge——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雾化剂 atomization agent——雾化物中可雾化为气溶胶粒相物主体成分的物质。注:一般为甘油、丙二醇和水。
雾化物添加剂 additive in e-vapor matter——为改善品质、防止变质等功能需要而加入雾化物中的物质。
电子烟烟用材料 electronic cigarette material——制造电子烟所用材料。注:不包括雾化物。
电子烟释放物 electronic cigarette emissions——抽吸电子烟产生的气溶胶。
释放量 emission amount——标准抽吸条件下电子烟释放物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

二、在电子烟设计与原材料一项,国标草案对雾化物中的烟碱和烟草提取物、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做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烟碱和烟草提取物

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 99%(质量分数) 。

允许使用烟碱的苯甲酸盐、酒石酸盐、乳酸盐、乙酰丙酸盐、苹果酸盐和柠檬酸盐,制备以上烟碱盐的烟碱应符合 4.3.1.1 的要求。

其他烟草提取物应符合烟用香精要求。

雾化剂
甘油、丙二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要求。
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雾化物添加剂
雾化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在正常及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会增加健康风险;
b) 技术上有必要使用;
c)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
d) 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e) 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

雾化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应对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和使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其不会增加使用者健康风
险。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食用安全性、吸入安全性、在电子烟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b) 添加剂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对其纯度、杂质和污染物等作出规定;
c) 应关注使用物质安全风险信息变化,及时调整。

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附录 B 中列出的物质, 其他物质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雾化物中不应使用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
a) 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或呼吸系统毒性的物质;
b) 与能量和活力有关的添加剂和兴奋剂;
c) 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有益健康或降低危害误解的物质;
d) 单纯染色用途物质。

三、在技术要求一项,国标草案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电子烟释放物等做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电子烟烟具
防填充——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
防漏液——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启动保护——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雾化区域温度——不应超过350℃。
防水——应达到GB/T 4208-2017中第6章的IPX4防护等级要求。
泄压安全——电子烟烟具由于电池失效导致内部出现压力时,泄压方向应与抽吸方向相反,吸嘴无破损、位移。
跌落强度——电子烟跌落后不应起火、爆炸。

雾化物
烟碱——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 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 200 mg。
杂质和污染物——应符合表1的规定

电子烟释放物
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羰基化合物释放量——应符合表2规定

四、在标志和随行文件一项,国标草案对标志和随行文件做了相应规定。(注:随行文件(省略,具体查询征求意见稿文件))

标志

电子烟产品应标明
a) 雾化物成分清单,按质量分数降序排列,最低至0.1%;
b) 雾化物烟碱浓度和烟碱总量,分别以“mg/g” 和“mg” 表示;
c) 电子烟烟液体积或固态雾化物质量,分别以“mL”和“g”表示;
d)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符合SJ/T 11364规定;
e) 健康警语, 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组件产品应标明
a) 与电子烟其他部分组合使用的匹配要求;
b) 如含有电子烟烟具部件,应标明7.1.1d)和7.1.1e)所列信息;
c) 如含有雾化物,应标明7.1.1a)、 7.1.1b)和7.1.1c)所列信息。

7.1.3 产品标志因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明的,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明。

围绕五大关切点,重点解读来了!

1、官方定义的电子烟是什么样的?是否含有烟碱?使用的烟碱从烟草中提取的烟碱还是合成烟碱,还是两者都可以?电子烟会不会被列为专卖品?

国标草案对电子烟是这样定义。电子烟是指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注:不包括卷烟。)。其中提到的烟碱就是尼古丁。

国标草案对电子烟中烟碱的规定: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 99%(质量分数)。这里传递几层意思:一个是电子烟中使用的烟碱必须从烟草中提取,而不能使用合成烟碱(指的是合成尼古丁)。二个是纯度不应低于 99%(质量分数),如果低于这个要求,

另外,国标草案对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也做了规定:不应高于 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 200 mg。

结合以上三点,可以得出《电子烟》国家标准所指的电子烟,或者说官方将要监管的电子烟产品应该是:
含有烟碱
且使用的烟碱来自烟草中
且单支电子烟含有的烟碱不应高于 20 mg/g,
且烟碱总量不应高于 200 mg。

再进一步分析,电子烟中使用的烟碱来自烟草中,是不是隐约透露出官方定义的电子烟恐将要列入烟草专卖品的专卖范畴,类似以IQOS、Glo、Ploom、Revo等为代表的国外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已经被定性为烟草专卖品,禁止进口和在国内销售,而部分地方中烟推出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目前主要出口,并不再国内开放销售。

2、不含烟碱和合成烟碱或含有合成烟碱的电子传送系统是否属于电子烟?这类产品是否在国标的强制要求范围内?是否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是否与电子烟产品一样都会面临同样的监管?

从电子烟的定义来看,不含烟碱或合成烟碱的电子传送系统不属于电子烟,因此这类产品也不适用于电子烟国标。

至于这类产品是不是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是否与电子烟产品一样都会面临同样的监管,还需要等待官方进一步释出相关政策。

如果这类产品不属于新型烟草制品,也不会面临同样的监管,那么对从业者来说兴许还能看到另一种生存发展的可能。

3、雾化物包括什么样物理形态?电子烟是否包括液体形态电子烟和固体形态电子烟?固体形态电子烟是否是指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

国标草案这样定义:雾化物是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而电子烟烟液是液体形态的雾化物,电子烟烟具是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烟弹是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综合分析,这里的电子烟烟液应该是相对固体形态的雾化物而言,也就是说雾化物除了是液体形态的之外,还有固体形态的。再进一步推导,电子烟应该包括液体形态和固体形态的产品。那么固体形态的电子烟有可能指的是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

4、电子烟烟具或烟弹的结构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

国标草案对电子烟烟具的防填充做了规定,即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也就是说电子烟必须是封闭式结构,而不是开放式结构。

这个规定传递了几层意思,一个是出于确保使用的电子烟烟液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的考虑,一个是出于防止电子烟被用作其他其他违法行为的考虑,比如上头电子烟就是最典型的反面教材,另外一个是以后的电子烟外观和结构或将统一标准,杜绝目前市面上五花八门、奇形怪状的电子烟产品。

5、电子烟烟液是否禁止水果口味类?

国标草案对雾化物添加剂的规定中提到一点: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这里貌似呼应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和销售电子烟的政策。所谓的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不就指的是目前市面上的水果口味类电子烟产品,反过来分析是不是将要禁止水果口味类的电子烟产品。

此外,国标草案还对电子烟的物理结构的安全性、防儿童使用、包装标志和随行文件做了相应规定。

至此,关于《电子烟》国标的主要内容框架已经基本明晰,从中也基本上可以预判出了后续电子烟监管的大致走向和动作,拭目以待。

据了解,《电子烟》国标草案的征求意见期为期两个月,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归口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反馈(注: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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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消费前线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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