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敏,工程师,某固态电子烟品牌从业人员
评审专家:
林荣川(康尔科技,技术总监 )
刘梅森 博士(真味生物,雾化研究院院长 )
编者按:
2021年11月30日,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更新了“电子烟”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后,又一项监管举措。
在这份电子烟国标草案中,对电子烟的定义、烟油添加物、烟具技术要求、检测方面等都给出了明文规范。这将深刻的影响着未来电子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变革,并借助中国电子烟产业链的中心地位,影响全球电子烟的发展。
鉴于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卷卷智库特向李敏先生约稿,请他以当前的电子烟国标草案与2019年版本的进行对比研究,为读者揭示其中的差异,从而更好的把握监管的意图和走向,帮助电子烟企业及早准备,适应未来新的发展环境。
为了提升本文的专业度,卷卷智库也邀请了康尔科技的技术总监林荣川先生、真味生物的雾化研究院院长刘梅森博士担任专业评审。在此向两位专家的支持表示感谢!
为方便阅读,以下的“老国标”特指2019版电子烟国标的征求意见稿,“新国标”特指2021版电子烟国标的征求意见稿。
本文所述的新国标草案和老国标草案免费向行业人士发布。获取方式请见文末。
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
注:不包括卷烟。
“卷烟”的国标定义
根据GB/T 18771.2-2015《烟草术语 第2部分 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第2.1部分,卷烟的定义是“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而成供人们燃吸的烟草制品”。
老国标
电子烟:将电子烟烟液转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系统,由电子烟烟具和电子烟烟液共同组成。
电子烟烟具定义:将电子烟烟液转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装置。
电子烟烟液定义:用于电子烟烟具,可被转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液体或凝胶,其可能含或不含有烟碱。
portant;"="">1.加热不燃烧应归入电子烟
portant;"="">根据国标对卷烟的定义,不供人们燃吸、依靠电子系统传送烟碱的“加热不燃烧”,应脱离卷烟、归入电子烟。
portant;"="">正因为加热不燃烧的纳入,才有了新国标的5.1.4,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portant;"="">加热不燃烧纳入后,也就有了标准抽吸条件,即电子烟老国标就制定、新国标未更改的单口3s、每30s抽一口、配以1000Pa压降装置后抽吸容量为55mL;而不能采用卷烟单口2s、每60s抽一口、抽吸容量35mL的条件。
portant;"="">2.是否含烟碱成为电子烟重要指标
老国标为“可能含或不含有烟碱”。
新国标为“含烟碱”。因此只要雾化物不含烟碱、系统不传送烟碱,就不在新国标的“电子烟”范畴内。
3.从烟液到雾化物
老国标必须将烟液(液体或凝胶)转化为气溶胶,才叫电子烟。将固体转化为气溶胶的系统不在其中。
新国标的烟液只是“雾化物”的一种形态,雾化物为固体的烟碱电子传送系统(如加热不燃烧)同样被定义为电子烟。
在5.1.1中特别规定了“防填充”的技术要求: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
在6.1.1中特别规定了“防填充”的试验方法: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视检确定能否外加物质。
老国标
老国标将电子烟分为“预填充式电子烟”、“可填充式电子烟”等类别
可填充式的定义为“可由消费者填充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
从“可填充”到“防填充”,堵住了消费者自行
填充烟液、调配烟液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雾化物)总量不高于200mg。
增加允许烟碱的苯甲酸盐、酒石酸盐、乳酸盐、乙酰丙酸盐、苹果酸盐和柠檬酸盐的使用。
增加“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的来源要求,关闭了合成烟碱的应用途径。
增加不高于0.2mg/PUFF的烟碱释放量要求。
老国标
纯度不低于99%、浓度不高于20mg/mL
续液瓶总量不超过200mg等
portant;"="">1.雾化物总量有要求
portant;"="">因“防填充”不再允许续液瓶,总量不超过200mg的控制对象从续液瓶改为雾化物。
portant;"="">2.对烟碱的要求很高
portant;"="">因烟碱盐的广泛使用,增加了烟碱特定酸根的盐的使用许可。
烟碱是电子烟的必要条件,而合成烟碱不被允许,因此提取烟碱是电子烟行业的命脉所在,用于提取烟碱的烟草原料至关重要。
3.变相限制功率
新国标不再规定烟具功率(老国标要求不超过40W),但规定了每口的烟碱释放量。一个烟液1mL、烟碱含量20mg的烟弹,必须要能抽到100口以上,才能满足“不高于0.2mg/puff”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功率的限制。
烟具的“启动保护”更改为“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对雾化物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特别增加一条“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老国标
烟具仅有“意外启动与工作时间过长的保护”,未提到“防儿童启动”。
续液瓶有“防儿童开启”的要求。
portant;"="">1.保护更全面
portant;"="">因“防填充”,不再有续液瓶,烟弹也已防止了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人开启。
portant;"="">2.保护标准更高
portant;"="">烟具新增“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的要求,试验方法为“按照说明书载明的信息验证”。在这个方面,电子烟烟具的未成年人保护,已经超越了卷烟烟具(如打火机、火柴)。目前卷烟烟具的防儿童启动仅见于欧盟标准(EN 13869: 2016)。
3.多维度明确雾化物添加要求
雾化物添加剂的“不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只是一个笼统的纲领,因个体喜好、阈值等偏差的存在,很难判断某个具体的特征风味对未成年人有无诱导性,只能采用“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来落地执行,具体参见文末的第六条。
羰基化合物释放量要求对比
项目 |
老国标 限量值 μg/100口 |
老国标 限量值 μg/puff |
新国标指标 μg/puff |
甲醛 |
200 |
2 |
≤7.0 |
乙醛 |
3200 |
32 |
≤30.0 |
丙烯醛 |
16 |
0.16 |
≤5.0 |
2,3-丁二酮 |
140 |
1.4 |
≤2.5 |
portant;"="">1.要求更合理
portant;"="">新国标放宽了甲醛、丙烯醛、2,3-丁二酮三种羰基化合物的释放量限量值。
portant;"="">资料显示,卷烟的主流烟气甲醛释放量约为70-100μg/支,而卷烟的抽吸口数多为6-8puff/支。因此从甲醛来看,推测老国标有过于严苛的嫌疑,在新国标中予以合理调整。
许可使用物质对比
新国标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122种。
老国标
电子烟烟液允许使用的添加剂,119种。
portant;"="">portant;"="">1.广泛适用
portant;"="">从“烟液”到“雾化物”,加热不燃烧同样适用。
portant;"="">2.有不确定性
portant;"="">从“允许使用”到“临时许可使用”,或有“临时许可”变“不许可”的可能性,万一哪天某种物质因为“诱导性”而突然被砍掉呢?
portant;"="">3.调香调味空间收紧
portant;"="">从119种到122种,多了苯甲酸、乙酰丙酸、苹果酸、纤维素、碳酸钙、瓜尔胶,少了二氢香豆素、维生素E、桂皮油。推测增加苯甲酸、乙酰丙酸、苹果酸与近两年来电子烟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增加纤维素、碳酸钙、瓜尔胶是服务于加热不燃烧,而减少维生素E或是出于“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有益健康或降低危害误解的物质”。
portant;"="">老国标的“最大使用量”均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新国标的“最大使用量”逐个给出了具体的数值。
portant;"="">另,据中国烟草总公司企业标准YQ 52-2015《烟草制品许可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和YQ 53-2015《烟草制品临时许可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在卷烟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加入烟叶或烟丝的添加剂有797种、临时允许的添加剂有184种,均未规定最大使用量。
portant;"="">香荚兰豆酊、柠檬油2种“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不在797名单里,但797名单里有“香荚兰提取物和油树脂”和“香柠檬油”、“压榨柠檬油”、“除萜柠檬油”、“白柠檬油(蒸馏)”、“白柠檬油(压榨)”、“除萜白柠檬油”等类似添加剂。
portant;"="">碳酸钙、瓜尔胶2种“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不在797名单里,但它们都在中国烟草总公司企业标准YQ 15-2012《烟用材料许可使用物质名单》里。
portant;"="">除以上4例,无论119还是122,其余“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都出自797名单,CAS号能够对应。
portant;"="">综上,电子烟许可使用物质,可视为卷烟许可使用物质的子集,其调香调味的空间将小于卷烟。
portant;"="">尽管调香调味空间收窄,但只要严格按照最大使用量来调配名单里的物质,就不应再纠结于“诱导性特征风味”。毕竟“消费者利益至上”,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呈现出更好的感官质量,是电子烟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