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戴某某、王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此案是该院起诉的第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犯罪案件。
案件回放: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经常出入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中接触到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发现有利可图,遂通过“电报”“蝙蝠”等风险社交软件联系到外省从事贩卖“合成大麻素粉”的上家,从上家处购来“合成大麻素粉”,自行调配成大麻烟油并进行分装,制成成品的“大麻电子烟”,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以每支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大肆向社会贩卖。同时,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贩卖过程中又发展了王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进行分销,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大麻电子烟”的销售网络。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国家整类列入管制,但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大肆向社会贩卖“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检察官提醒:
“大麻电子烟”俗称“上头烟”,其中含有的“合成大麻素”,是一种类似天然大麻素的人工合成物质,其危害性大,活性强,人吸食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甚至会出现窒息、猝死等严重后果。吸食“上头烟”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当中。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贩卖“上头烟”犯罪行为的同时,告诫大家特别年轻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身体,千万不要存有“好奇心”,要坚决远离毒品,别让毒品毁坏了你的健康和幸福,也希望大家加入到反毒斗争的行列中来,为阻断毒品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