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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格林因合同买卖纠纷被法院一审判决应支付货款306708.74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1-19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670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1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近日,波顿持股51%的深圳市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深

11月1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近日,波顿持股51%的深圳市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深圳市坤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708.74元及利息。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交易金额的认定。对此,原告提供了2019年4月、5月及8月份的送货单、货款对账单、货款发票及签收表作为证据,虽然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但由于送货单、货款发票及签收表均为原件,且有赵艳艳、周勇、潘仕洋的签名确认,而对于该签名人员是否为被告工作人员的问题,原告亦提供了2019年3月份的送货单作为证据,证实该日送货同样由上述人员予以签收确认,而被告已支付该月货款的事实,由此本院采纳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并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上述期间的交易金额为2019年4月360176.3元、5月71508元、8月15024.44元,总金额为446708.74元。扣除双方均确认被告已付货款14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306708.74元。双方约定月结60天,被告至今未足额支付货款已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19年4月、5月及8月份未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模具款77600元,双方均确认被告已付模具款50000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未付金额。本院认为,模具加工的问题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亦未提供模具加工合同作为证据,故原告该部分诉求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深圳市坤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06708.74元及利息(以306708.7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原告承担1180元,被告承担5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深圳市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核心业务涵盖:全系列电子雾化器、雾化油、雾化器配件、低温不燃烧配真烟丝、爆珠烟嘴、常规烟油雾化器配爆珠烟嘴、CBD相关产品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OEM以及ODM。

目前,波顿集团持股51%,袁国林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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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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