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的毒品案,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且伙同其母亲罐装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利用快递、闪送等方式向边某旭、姚某涵、刘某发贩卖总计约含0.2-3.2毫升不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共计15次。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今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目前,我国是全球首个对合成大麻素物质实行整类列管的国家。7月1日后,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陈嘉思 周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