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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未”你而来 持续推进“无烟校园”建设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0-23     来源:蒸汽动态    作者:国内电子烟政策与监管    浏览:801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永泰县三部门联合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工作圆桌会议,共同探讨下一步落实《保护未成年免受电子烟侵害联动衔接多方合作机制》具体措施。

供稿丨岳友洪、张自生
编辑丨严彬、陈美娟

近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永泰县烟草专卖局、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工作圆桌会议,共同探讨下一步落实《保护未成年免受电子烟侵害联动衔接多方合作机制》具体措施。

会后,我院未检干警协同管理单位
就永泰城区电子烟市场进行检查
以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

并对辖区多所中小学周边烟草零售经营场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共走访十家电子烟售卖点,对售卖点是否挂有未成年人禁售标识、电子烟售卖人群、电子烟烟弹成分等情况做了一次摸底,全面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同时,永泰县检察院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不定期组织干警对城区酒吧、
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暗访

永泰县检察院将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活动作为常态化工作,将联合更多部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监管合力和长效机制,结合“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制定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计划,加强售卖市场的监管力度,从严管理,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10月21日,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烟草局、团县委、县法学会等部门前往县实验小学开展电子烟普法活动,向400多名小学生发放电子烟的危害宣传材料,提醒学生们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的危害。

1、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3、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5、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6、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7、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9、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10、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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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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