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及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为落实陕烟专[2021]54号文件精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的侵害,2021年8月26日,榆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榆阳分局、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取了该店的德客门店管理系统及销售数据,发现该店会员管理系统里有两条未成年人员消费记录。
经查明,该店分别于2021年5月4日至7月19日期间分3次向未成年人常某销售了LNSIite烟弹单弹六颗、福禄小彩蛋一支、LNSLITE1套盒一支,售得266元。2021年5月2日,向未成年人陈某销售铁链挂绳一件、徕米水果烟弹2.3ML一颗、徕米39单杆一支,售的92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58元。
该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及电子烟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8元;3.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