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江网报道,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宜丰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守护成长”专项行动过程中,持续加大对电子烟的管控力度,并对电子烟的商店进行了重点监管。
近日,宜丰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县城东门路177号附11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接到举报后,宜丰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一行执法人员随即亮明身份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在确定该购买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后,采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涉事商店负责人卢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240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宜丰县烟草专卖局将以“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为抓手,继续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对电子烟商店入户宣传,并持续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市场监管合力,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