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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用司法“封印”室内吸烟室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8-13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900    评论:0    
核心提示: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推动,形成改变旧习的社会压力和共识。

室内公共场所就是应该全面禁烟,根本就不能设置室内吸烟区,吸烟区只能设置于室外。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推动,形成改变旧习的社会压力和共识。

由于认为河北省三河市某商场违规设立室内吸烟室,侵害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母婴的身体健康权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作为原告,将商场方告上法庭。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场方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为所有饱受二手烟之害的公众出头,对已见怪不怪的纵容二手烟危害的公共设施说“不”,对于推动我国控烟工作有着标杆意义。

本案的亮点颇多。首先,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相关科学研究结果,明确认定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具有危害性,撕下了室内吸烟室的“控烟伪装”。吸烟室本身有两重属性,相对过去的室内随便吸烟,算是“控烟进步”;但是,设立室内吸烟室又可能成为姑息、纵容二手烟的错误信号,让烟民们觉得在这里吸烟天经地义,这纯属自欺欺人。殊不知,原卫生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以及大量研究报告、学术观点已经明确,设置吸烟室并不能使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就像本案当中的商场吸烟室,就和卫生间、母婴室相邻,并没有有效防止二手烟的危害,甚至反而演变成了针对母婴的“精准放毒”。

其实,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已是大势所趋,也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推动,形成改变旧习的社会压力和共识。而这次公益诉讼正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早在2011年,原卫生部公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也就是说,室内公共场所就是应该全面禁烟,根本就不能设置室内吸烟区,吸烟区只能设置于室外。

这个10年前的规定执行效果一直不太好,以至于像本案当中的商场吸烟室竟然是2016年设置的,可以说,它从设立一开始就是违章的。之前由于控烟力度不够强,很多交通枢纽、商场里面的吸烟室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让人们熟视无睹的地步。但是,这两年,室内吸烟室受到了舆论更多批评,以及社会更严厉的审视,再也无法蒙混过关了。

本案另一个亮点,就是商场关了吸烟室还不行,还得做出生态补偿。虽然商场在2019年就已经拆除了吸烟室,但是,负面的环境影响已经造成了。相关司法鉴定所根据商场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推算出人流量和吸烟人数,并依据香烟对于人体造成危害的相关实验数据,最终核算出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法院据此要求商场方承担140万元的相关补偿费用,这也是给所有商场提了一个醒。

这次公益诉讼堪称用司法“封印”室内吸烟室,相信室内吸烟室不久之后必然会全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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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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