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并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就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规范校园周围距离标准及测量标准、清理校园周围存量售烟网点、.落实警示标志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切实加强烟草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持续加强互联网渠道管控、引导电子烟实体店合法规范经营。
专项行动自2021年6月15日始,至2021年9月14日止,为期三个月,具体分为宣贯动员、集中整治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
从6月15日到7月份,“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许多省份均对非法经营电子烟行为开出了首份罚单——
1、劝退200余户经营户,立案调查4起!湖南岳阳开展电子烟场专项整治行动
“电子烟的危害不容小觑,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现在有你们的监管,家长就放心了,感谢你们对下一代的守护和关爱!”日前,湖南省岳阳城区某中学门口的一家商店内,在目睹执法人员检查电子烟销售行为后,一名家长由衷地说道。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危害,今年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烟草局,采取线上监测和线下执法相结合、宣传引导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电子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劝退相关电子烟经营户200余户,立案调查4起涉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的事件。
行动中,执法人员以学校周边小店铺及电商平台、网店等区域为重点,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违规销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采取行政执法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营造了良好的整治氛围。
接下来,岳阳将把电子烟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多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发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努力推动电子烟市场监管常态化、长效化。
2、学校周边卖烟酒给未成年人最高可被罚50万!深圳已有商家被立案调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最高可罚50万!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稽查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在全市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统一执法行动。
7月8日上午,局党组成员、市市场稽查局局长洪隽作为总指挥亲自部署统一执法行动,副总指挥市市场稽查局副局长黎超奇带领局扫黑办参加了此次统一行动部署。现场检查发现距离岗厦小学分别为17.3米、32米的两间便利店有售卖烟酒,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商户下架店内所有烟酒,并立案调查。
此次统一行动,市市场稽查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涉及全市十一个辖区局,行动当日对56条线索跟踪检查完毕,共立案25宗。
下一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继续严格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继续清理校园周围存量售烟网点,清理销售烟草制品的自动售卖设备。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商户遵守法律要求,履行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承诺。
3、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打响全省保护“无烟青春”的第一枪
7月7日,甘肃兰州七里河区烟草专卖局在该辖区开出一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7月2日下午19时30分,七里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掌握的信息线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七里河区敦煌路108号门口的夜市摊点查获了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该经营户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七里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工作检察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落实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电子烟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积极联合开展了“让青少年远离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保护无烟青春 呵护祖国未来”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和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七里河区烟草专卖局开出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打响了全省保护“无烟青春”的第一枪。
4、卖烟给小女孩 贵州开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首张罚单
2021年7月8日,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某小区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经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派出的联合执法组调查核实:观山湖区金阳新世界碧潭园一便利店店主,于7月8日中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未主动要求购买者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将一包卷烟售卖给一名年仅11岁的小女孩。
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3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贵州省执法部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开出的全省首张罚单。
5、超市卖电子烟给初中生 江苏张家港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第一案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一位母亲的举报信:她正在上初中的女儿在学校周边的某连锁超市购买到了电子烟。根据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联合执法活动,立即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超市位于某中学对面,在超市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了数十种电子烟,而在超市入口处的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及 "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 等警示信息则被矿泉水箱挡了起来。通过查阅该超市的销售台账,执法人员调取了店内录像,发现事发当日有两个身着校服的女学生购买了一款某品牌的电子烟,店主也未查验学生的身份证。值得一提的是,所售电子烟的包装上,还赫然写着 " 守护者计划 未成年人严禁使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这是张家港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以来,查处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第一案。目前,张家港市场监管部门已约谈相关超市负责人,下一步将加强与学校的联动,进一步加强电子烟销售主体的教育管理。
6、安徽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7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烟草专卖局开出全省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7月12日,固镇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电子烟体验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固镇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电子烟体验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张某某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现场签订了承诺书,明确表示将严格落实警示设置和年龄核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固镇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该电子烟体验店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以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全面落实“守护成长”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加强学校周边涉烟行为监管、强化电子烟线上线下管控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蚌埠、马鞍山、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先后查处3起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案件。
7、深圳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统一执法行动 共立案25宗
深圳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烟草专卖部门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统一执法行动。此次统一行动,由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组织部署,涉及全市十一个辖区局同步展开,行动当日对56条线索跟踪检查完毕,共立案25宗。
下一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继续严格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继续清理校园周围存量售烟网点,清理销售烟草制品的自动售卖设备。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深圳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商户遵守法律要求,履行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承诺。
附:
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