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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湖南查获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浏览:368    评论:0    
核心提示:市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且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湖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10”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且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湖南省查办的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电子烟联合专项行动中,接到群众举报称,天元区苏宁广场某店铺存在向中小学生销售电子烟产品行为。株洲市局迅速与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该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对当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下一步,株洲市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扎实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全力推进高效能烟草市场治理。

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案件汇总对比



加上今天的驻马店违法案件,不难看出,河南对违法售卖电子烟给未成年人罚款最狠,安阳案被罚款2000元,驻马店案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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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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