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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内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案:4省40天内查获7起案件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7-11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共涉及4个省份2个电子烟专卖店与5个电子烟零售流通渠道。

7月11日消息,蓝洞今天对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国内查获的7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一共涉及4个省份2个电子烟专卖店与5个电子烟零售流通渠道。


五起案例均为媒体公开报道,或许还存在其他案件,但公开信息无法查询,不进入本次分析。


相关法律背景信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在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并明确主体责任和处罚措施,这是首次以全国性法律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以下是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案件汇总对比



根据目前公开报道,一共有7起案件,其中,江苏与山东各发生2起,河南、甘肃和浙江各1起,其中江苏宿迁为公开报道的全国第一起,事发商场自动售烟机。


从查获的渠道类型来看,涉及2家专卖店,其余渠道可以看做是零售流通渠道,包括便利店,超市还是文体店,以及夜市摊点,由此可以看出,专卖店的可控度更高,其余渠道违法高发。


从处理结果来看,罚款最高的是河南安阳,罚款2000元,没收107元。甘肃兰州没收违法所得5元曾引起了店主的猜测,到底卖的是什么产品,现在从事发地点来看,夜市摊点,很可能是清仓甩货。


蓝洞解读


在当下电子烟行业低迷,各电子烟售卖渠道面临销售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各地接连发生违规销售,更提醒了行业从业者应该坚守底线,坚决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法律规定,目前不仅是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督总局发起了电子烟专项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将严禁向青少年卖烟升级为法律,各位店主还是要坚守行业底线,坚决长远打算,不要为了眼前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具体信息出处


山东查办第二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一家超市被查处

江苏宿迁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店主被罚款1000元

山东查办全省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件,罚款1000元

罚款2000元!安阳开出河南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湖州长兴查处浙江首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件

甘肃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开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

江苏查获首例持证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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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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