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Heets、Marlboro等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后加价通过微信或淘宝网店渠道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通过微信、淘宝渠道已销售上述品牌烟弹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及快递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Heets、Marlboro等品牌烟弹总价值为人民币6万余元。
问题:新型电子烟“烟弹”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制品”吗?
新型电子烟一般由充电盒、电子烟杆(加热棒)及专用“烟弹”组成。工作原理是采用烘烤来加热,区别于传统的燃烧烟草,通过加热棒芯将温度升温至300多度并蒸发出烟雾,不产生烟灰。
《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负责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发布了新型卷烟产品(IQOS、GLO、PLOOM、REVO)四类产品相应技术资料,提供新型卷烟鉴别检验用实物样品清单和技术资料。
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Heets、Marlboro均系真品卷烟;且经鉴别检验IQOS烟支填充物属于烟草制品。
结论:新型电子烟“烟弹”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制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上述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淘宝贩卖“烟弹”,已销售和未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境内还没有企业生产该类型的电子烟,涉案的“烟弹”基本都是从日本、韩国进口,淘宝、小红书等网站中代购“烟弹”的服务层出不穷。个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因使用需求而在国外购买少许电子烟,并给海关申报通过后带回国内是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处罚实施条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同时触犯上述两罪名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代购电子烟与常见的代购化妆品不同,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有些代购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只是赚取差价,并非非法经营犯罪。其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能够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以销售价或者购买价格计算来非法经营数额,“你”很容易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起刑点。
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也不可以销售电子烟“烟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