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9年7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某方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同时,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最终无需收监,但实实在在留下了刑事案底,确实非常得不偿失。
如果该通配烟弹在外形和结构上和某某品牌产品一样,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产品专利。
他山之石:JUUL是怎么维权的
4月15日,美国电子烟品牌Juul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将阻止来自四个涉嫌模仿Juul电子烟的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销售。
这四家公司有三家来自中国深圳,这并不光彩。这三家公司是:
1、Shenzhen Haka Flavor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3、Shenzhen OCIGA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3、Shenzhen OVNS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根据IT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法令,将禁止这些公司将涉嫌侵权的尼古丁烟弹出售或进口到美国。
Juul在去年9月35日向ITC发起了投诉,要求对竞争对手为Juul设备生产的装尼古丁的装置,即所谓的烟弹实施禁止进口政策,还称其专利受到侵犯。
ITC根据《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此进行调查,这就是俗称的337专利大棒。
Juul在投诉中总共列出了18家侵犯Juul专利的实体。
在投诉专利被侵权之前,Juul在9月11日还对在eBay上销售假冒Juul产品对中国30个公司提起商标诉讼。法院在收到诉讼后已经冻结了销售伪造Juul设备和产品公司的PayPal帐户。
该公司表示,市场上的山寨产品是劣质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工艺质量未知,却旨在向未成年用户销售,也不需要经过年龄验证。
Juul称假冒产品在市场上流通,还都以Juul品牌命名,有可能使公众面临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中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非常完善的,一旦相关侵权行为进入到公诉流程,此类行为则非常可能被定性为犯罪,那就非常得不偿失了。
观察:首例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
不出意外的话,这应该是国内首起因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的案例,其余销售烟弹被判刑案例均为非法销售IQOS烟弹。
认为,这起案例具备重大的警示意义。
电子烟行业这两年的发展,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行业不乏投机分子钻营,采取蹭商标,抄专利,坐便车的手法,有的是电子烟品牌商,有的是电子烟经销商。
也提醒各品牌商注意,销售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的人群很可能就是你的代理商,他们熟知玩法套路,通过品牌产品积累用户后,再使用低质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截流用户,使得品牌商正品烟弹复购率受影响。
要想走得稳和走得远,合法经营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