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监管大趋势,行业多个品牌要求分销商在门店执照增加“电子雾化”经营项目;悦刻部分区域渠道也要求店内宣传和陈列“去烟草化”。
4月底,VAZO、FLOW相继发布公告,要求分销渠道(专卖店、授权店)在经营执照中增加“电子雾化器”等相关经营许可;
VAZO公告要求旗下分销在5月15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门店经营范围中新增“电子雾化器”经营项目。
FLOW福禄公告除要求增加“电子雾化器”,另建议增加“电子烟”“电子配件”“电子产品咨询与销售”等相关项目。
与VAZO、FLOW要求门店执照增加“电子雾化”经营类目不同的是,从相关渠道获悉,悦刻部分区域要求对宣传物料“去烟草化”。
下图为悦刻某省代下发的整改短信,短信要求更新全新物料,不得出现“如真烟口感”,“一颗烟弹等于三包烟”的说法,同时也要求对烟草口味全渠道不陈列,不展示。
监管趋严,增加“电子雾化”意义何在?
行业人士分析,营业项目增加“电子雾化”项目一方面是厘清“电子烟”“电子雾化”概念混淆,正本清源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精细化分类监管需要。
长期以来,“电子雾化”一直被等同于电子烟,但从产品形态上看,电子雾化产品同时具备消费品和电子烟的属性,并不能等同于“电子烟”,另外“电子烟”除包括电子雾化(ENDS),加热不燃烧(HNB)等新型烟草产品也可归类为电子烟,增加“电子雾化”经营项目将从工商层面厘清“电子雾化”与“电子烟”概念的混淆,将“电子雾化”从“电子烟”大而泛的概念中剥离出来,将使“电子雾化”品类形象更加清晰。
333工信部文件表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参照卷烟规定执行”,将“电子雾化”剥离于电子烟,也将为精细化、分类监管奠定基础。真正做到不同品类不同监管,避免不同产品归于同一概念而被“一竿子打死”或误伤,也让不同品类权限责任更加清晰,“上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