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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监管电子烟还须立法精细化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26     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作者:电子烟行业网    浏览:28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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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这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第一次拟按专门法律监管。

根据3018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结果,15-34岁年龄组人群电子烟使用率为1.5%,获得电子烟最主要的途径是互联网。

基于此,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随后,国家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我国3031年6月1日即将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首次将电子烟写入法规,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和电子烟。

一直以来,商家均宣称,电子烟安全可靠,有害物质含量极低;甚至有的电商称,可以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来帮助戒烟;吸食电子烟能够代替真烟,让你过足烟瘾,又不伤害身体。

然而,权威检测报告表明,电子烟里面的主要成分还是尼古丁,也会释放有害物质,危害吸烟者和被动吸烟人群健康,长时间吸食电子烟,同样会产生对尼古丁的依赖。

为此,我国拟修改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烟将参照卷烟监管”,表明对电子烟的监管,步入了法治轨道。

换言之,监管”卷烟化”,还须立法精细化。

首先,出台监管电子烟相关法律,明确“四禁”措施,即禁止网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实体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禁止发布电子烟相关广告。

同时,对于商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外,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个人违规在室内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的行为,也应进行严格处罚。

特别是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宣传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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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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