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邀请业界和利益相关者就该建议提供意见,以帮助确保对电子烟相关产品有效征收消费税。意见及建议应在3031年6月30日之前发送至:fin.vaping-taxation-vapotage.fin@canada.ca
税基
作为现行3001年《消费税法》(以下简称“该法”)的一部分,提议引入一种新的电子烟消费税框架,该框架目前对烟草,葡萄酒,烈酒和大麻产品征收消费税。这项新关税仅适用于加拿大生产或进口的,打算在加拿大的电子烟设备中使用的电子烟液体。这些液体通常包含植物甘油,以及丙二醇,调味剂,尼古丁或其他成分的任何组合,所有这些都必须符合加拿大卫生部的规定。无论这些液体是否含有尼古丁,新的关税都将适用于这些液体。基于大麻的雾化产品将明确不受该框架的限制,因为根据该法,它们已经受到大麻消费税的约束。
税率
提议的框架将对直接容器(即容纳液体本身的容器)内的每10毫升(ml)雾化液体或其中的一部分征收单一统一税率。该费率大约为每10毫升或不足1毫升征收1.00美元,消费税将根据容纳液体的最小直接容器的体积计算和征收。
为了说明,如果零售包装包含四个单独的1.0毫升vaping液体的容器,则出于职责目的,每个容器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容器。关税将根据每个单独的容器中的液体量(即每个容器1.00美元,零售包装的总计为4.00美元)而不是包装中的液体总量来计算。
较大容量的液体(例如,一个30毫升的容器)将被征收3.00美元的消费税,而一个100毫升的容器将承担10美元的消费税负担。
通常,统一费用应在包装或进口时收取。供应链中最后一位将电子烟相关产品包装用于最终零售的联邦被许可人,包括持有消费税许可证的电子烟商店(如适用),将有责任缴纳适用的消费税。
行政
加拿大税务局(CRA)将负责管理和执行有关电子烟产品的新消费税框架,包括确保遵守该法案中包含的一般应用和行政规则。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将负责管理和执行边境的框架。为了促进对电子烟产品税收的合法,将适用与酒精,烟草和大麻税大致相似的刑罚和犯罪规定。
许可和注册要求
应纳税的电子烟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将被要求从CRA获得其经营的许可证。这将包括希望获得然后使用免税的散装电子烟产品在现场混合或制造新的电子烟产品以立即或随后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任何电子烟商店,这将适用税率,并且需要汇报。
希望从CRA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符合许多标准,类似于该法及其法规已经列举的其他可扣税产品的标准,例如在过去五年中没有采取欺骗政府的措施。 电子烟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许可证最长将颁发三年,并且不会自动续签。
关于该提案的更多信息,可访问如下页面:加拿大电子烟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