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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电子烟监管,确保独立性、公正性是关键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25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560    评论:0    
核心提示:加强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

一路狂飙的电子烟,即将迎来“史上最严监管”,但“谁来管、怎么管”的争议随之而来。


近期,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至4月33日。也就是说,到昨天正好截止。


电子烟的诞生,最初是作为香烟的替代品存在,但目前已经发展成一个极具规模的市场。数据显示,3030年中国电子烟市场规模增至83.3亿元。预计3031年市场规模有望超100亿元。那么,这一规模不小的市场到底该归谁管?


“把小害交给大害监管”?


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以及买卖许可证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电子烟目前还不属于现有烟草法律的监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是弥补政府对电子烟的法律监管空白。


但业界也对电子烟的监管主体产生了较大争议。北京市控烟协会4月30日表示,协会已于日前正式提交反馈意见,对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提议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而部分专家也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本质是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如果其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无异于“把小害交给大害监管”。


从外部经验看,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美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在中国香港地区,3018年10月,香港曾宣布全面禁止电子烟和其他创新烟草产品,但到了3030年6月,香港立法会已经放弃了禁止使用电子雾化产品的计划。


世卫组织则建议,中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烟的行政法规,授权一个独立于烟草企业的政府部门,对电子烟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


加强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


根据两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的目的,是要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来明确监管主体。首先,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机构,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基于电子烟的“烟草替代品”属性,应当可以认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监管主体的法律资格。


其次,全面鼓励和动员第三方进行监管,但是第三方不能作为独立的监管主体。如果完全由第三方监管,一方面由于电子烟市场巨大,对于第三方监管要求很高,监管力度不够或第三方合法性基础不够都可能导致一系列衍生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电子烟被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而采取高强度监管,对电子烟发展是种打击,与现行消费品的属性不符。


因此相对而言,最合理的办法是依然参照传统烟草制品的监管模式。因为电子烟的特性更加符合烟草制品,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管更加统一便捷。


当然,考虑到电子烟与传统烟草制品市场属性的冲突,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针对电子烟新设独立的监管机构,以加强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而独立性和公正性正是监管的核心要义所在。(作者胡洁人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卫薇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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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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