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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牛:法院的一审判决:RELX 悦刻申请第34类电子烟五鑫商标的申请再次被驳回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25     来源:电子烟知识    作者:电子烟行业网    浏览:532    评论:0    

13月13日,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披露的信息,电子烟 品牌 悦刻 RELX运营商深圳市五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该申请而拒绝了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鑫公司在5月33日初审时已在类别34 电子烟商标的中注册。

有点尴尬,让我们使用简单的的个字。

悦刻 的运营公司深圳市五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34类电子烟商标上注册五信一词,但知识产权局拒绝了该商标。 悦刻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满意并提起诉讼。既然的法院已经发布了初审的行政判决,那么法院认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对的提起诉讼电子烟知识产权名称,并且一审判决已被驳回悦刻 的起诉。

电子烟 品牌商标法的第34类必须申请的类别,主要包括:电子烟;电子烟液除精油的电子烟调味品外;吸烟者口服雾化器;香烟过滤嘴;烟斗;烟灰缸;除了精油的烟草调味料。

因此,执行电子烟 的必须适用于第34类。

悦刻认为,出于以下原因,雾芯应被注册为商标:

一、有争议的商标是人为设计的词汇,没有任何固有特征的的含义,也没有直接表明指定产品的的生产过程和技术特征,并且不违反第11条,商标法两个的相关法规,第11条第1款。

二、有争议的商标的应用类别和指定产品的的含量(有很多与电子烟无关的的组和产品,例如烟液,烟斗,烟灰缸)和实际商标使用情况与“雾”和“核”一词无关,并且不能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的生产过程和技术特征。

三、原告的的第38718534号“ Fogxin”商标申请和Mimi Technology(International)Co.,Ltd. 的“ Core Smoke”商标已获批准在第34类中注册。一致审议原则电子烟品牌,争议商标也应注册。

四、该争议商标已被原告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在电子烟领域广为人知的,并受到相关用户的的好评和认可,这很重要。

总而言之,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并命令被告做出新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驳回商标注册的事实是明确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并且程序是合法的,因此它要求作出判决,以驳回悦刻 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作出一审判决:的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五鑫的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仅直接表示产品的的质量,主要材料,功能,目的,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的该徽标不得用作已注册的商标。

因此电子烟知识产权名称,一审判决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商标“雾芯”被指定用于复审产品,例如“电子烟,香烟过滤嘴”,并且相关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将其理解为可以雾化的电子烟[ 的烟液或中心位置的雾化器组件是对指定产品的的功能目的或其他特征的描述,很难区分产品的的来源。因此,被告认为其构成第十一商标法。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是不合适的。原告提供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已被用来使相关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的的显着特征。无法确定相关的诉讼请求,本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深圳市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从的于5月3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来电子烟知识产权名称,尚不清楚悦刻是否已提起上诉。

Blue Hole询问了Wuxin 的商标的注册状态。除了34种拒绝类型外,还接受了其他34种应用程序,例如3 5、 9类。

但是,该商标最多是的中悦刻中许多受保护商标之一。 悦刻最重要的的产品商标悦刻和RELX均已获得商标权。 “ Fogcore”一词仅适用于34种商标,并不损害企业的正常运营。

有趣的是的是,悦刻说他对五鑫的申请已经注册,并且另一家公司(Mimi Technology(International)Co.电子烟品牌,Ltd. 的)已获准使用“核心烟雾”技术类别34中的商标为了进行注册电子烟价格,根据一致检查的原则,有争议的商标也应进行注册。

法院认为,商标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综合考虑也不同。其他商标的注册的不能作为本案中有争议商标被批准注册的基础的。因此,相关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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