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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的关键:确保独立性、公正性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23     来源:格物消费    浏览:252    评论:0    
随着4月30日北京控烟协会对工信部提交反馈意见以来,“谁来管、怎么管”的争议热度又上一个新高峰。除了昨日格物消费发表过的有关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和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对电子烟的看法以外,今日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洁人也发表了一篇关于电子烟监管的文章。
文章提到,《征求意见稿》修改的目的,是要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而目前关于征求意见稿的争议几乎都围绕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应该是谁。在作者看来,应当可以认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监管主体的法律资格 。但考虑到电子烟与传统烟草制品市场属性的冲突,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针对电子烟新设独立的监管机构,以加强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给出了三点理由。
首先,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机构,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基于电子烟的“烟草替代品”属性,应当可以认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监管主体的法律资格。
其次,全面鼓励和动员第三方进行监管,但是第三方不能作为独立的监管主体。如果完全由第三方监管,一方面由于电子烟市场巨大,对于第三方监管要求很高,监管力度不够或第三方合法性基础不够都可能导致一系列衍生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电子烟被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而采取高强度监管,对电子烟发展是种打击,与现行消费品的属性不符。
作者综合以上三点,认为相对而言最合理的办法是依然参照传统烟草制品的监管模式。因为电子烟的特性更加符合烟草制品,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管更加统一便捷。
此前,北京市控烟协会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部分专家也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本质是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如果其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无异于“把小害交给大害监管”。
世卫组织则建议,中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烟的行政法规,授权一个独立于烟草企业的政府部门,对电子烟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
而从外部经验看,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美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
但不管监管主体是谁,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而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正是监管的核心要义所在。
消息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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