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管理。不料,北京市控烟协会明确提出了反对态度,一时间引起了众网友的纳闷:电子烟纳入监管不是大势所趋吗?为什么要反对呢?
仔细看北京市控烟协会的意见,其反对的是并不是加强监管,而是对监管主体持保留意见。在我国目前的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局承担着对传统卷烟的监管责任,倘认定“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的接管就显得顺理成章。但问题是,看似合理就必然合理吗?电子烟和传统卷烟有同质性,就必然意味着烟草专卖局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吗?从北京市控烟协会的意见来看,还真不一定。
首先,从监管机制上来讲,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一直面临政企不分的诟病。烟草专卖局作为监管者,更多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并未实际承担起控烟责任。我们有理由相信,“从电子烟中获取更大利润将是烟草总公司当仁不让的肥差”,至少从传统卷烟的监管来看,我们鲜有看到烟草专卖局的实际监管动作。也只有当政企充分剥离,烟草专卖局严肃承担起控烟职能,考虑电子烟的监管归属才有实际意义。
其次,电子烟强监管的确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国际上更主流的监管方向其实是公共健康部门。如美国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括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学界研究结论表示,电子烟不仅产生烟草成瘾的“入门效应”,而且会伤害到不吸烟者的健康。如果我们认为“健康的权利始终高于吸烟的权益”,那就应该将其纳入更宽广的“公共健康”概念,而不是局限在“控烟”范畴内。
再次,电子烟的传播方式和烟草专卖局的监管理念有所错位。如果说传统卷烟必须依托线下专营,那么电子烟的特点是具有强烈的“网络感”。它以所谓新奇、时尚、潮流、扮酷等形象,模糊了烟草的危害性,特别是在网上大肆传播,加剧了吸烟年轻化的危险趋势。电子烟的传播特点和传播方式,决定了传统监管理念必须更新。只有客观分析新事物带来的问题,把握公众的需求,顺应市场的发展,跟上技术的进步,才能起到更行之有效的监管作用。
谁才是合适的监管部门?北京市控烟协会的发难,与其说是对烟草专卖局的成见,不如说是对烟草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期待。《健康中国3030规划》明确提出,3030年要把我国37%的吸烟人群降低到30%。从保护公众健康的立场出发,控烟是件严肃的事情,容不得虚与委蛇。不管最后谁成为监管部门,都必须把控烟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承担起应有的控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