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世卫组织建议:
世卫组织认为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管制的前提是:
“国家具备有效的烟草和电子烟产品监管体制,以及相关立法可以有效保护人们不受烟草和电子烟的危害。”
然而在世卫组织看来,中国并不具有该前提
“中国的烟草控制相关立法措施尚未完全达到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起到保护人民免受烟草危害的作用(缺乏国家层面的公共场所全面无烟立法、烟草消费税和价格相对较低、没有全面禁止烟草促销和赞助,以及没有在烟盒包装上使用大型图形健康警示等),所以在中国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可能并不能达到有效且严格监管的目的。”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授权一个独立于烟草企业的政府部门对于电子烟准入实施监管。
若按世卫组织建议,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国家烟草局”“中烟总公司”将排除在电子烟监管主体之外。
然而,世卫组织并不是第一个反对烟草局对电子烟监管的官方组织,4月30日,北京控烟协会发表类似观点,强调:
“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根据品类的差异化,针对分类监管,某头部品牌建议条例修改为: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产品特征和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Atom tech观点:
自草案公布以来,行业、媒体从未停止对监管主体的讨论,而从市场经济角度看,电子烟作为一个产业,其监管体系也必须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另外,何为电子烟,电子雾化产品?HNB?及其他新型烟草,电子烟具体指什么?在目前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谈到参照卷烟执行之规定,是否考虑到不同产品形态,消费方式,成分上的差异,不同的产品监管除暴一刀切,难免导致“牛马同槽”监管,加速行业混乱,扼杀民营企业创新。
科学,有效的监管既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能充当单一市场主体的保护伞,同时也应避免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身份纠缠不清,不管未来监管主体是谁,维护市场公平,营造民营创新环境,维护法治公平将是制定监管政策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