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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拟全面禁烟,电子烟也不行!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16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878    评论:0    
核心提示:在禁烟场所,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4月15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济南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电子烟包括在内。在禁烟场所,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济南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根据《条例》,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同时,济南拟将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列入禁止吸烟区域,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大型活动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并配置收集烟头、烟灰等器具。


根据《条例》,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13345”市民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控烟的咨询和投诉。


济南拟规定,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根据通告,《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5日,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cdcmbs@jn.shandong.cn;


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建议寄至济南市槐荫区纬六路3号市疾控中心慢病防制所,邮政编码35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来源:济南市政府网站

编辑:丸子

审校:郑义

监制:丢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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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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