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杨渝嘉)3月31日,第十二期《3030年中国控烟观察——民间视角(疫情下的中国控烟)》报告发布会召开。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电子烟纳入监管不合理,属于自我授权。
据了解,该报告发布会由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举办。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于3001年9月19日,是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并注册,卫生部为业务主管部门。当天,控烟界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各路控烟专家回顾了3030年中国控烟工作的进展,电子烟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议题。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专家近期对该意见征集稿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关于“电子烟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监管更合理”成为讨论的重点。
“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只能在烟草专卖法的框架内来实施监管权利,不能把其他烟草专卖法当中没有的事项纳入进来。”王振宇律师表示,“一个国家权利机构监管部门,到底监管什么,职责应该是来自于国务院的,要监管电子烟可以,国务院让你监管再监管,不能直接拿过来说这个归我管,这是不允许的。”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
对于电子烟由烟草专卖局监管是否有助于中国控烟事业发展的问题,王振宇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国家卫健委更应该早点立法监管电子烟,因为在将来的或者现在眼前关于控烟的工作中,争夺立法权、争夺标准的制定权都是很重要的战场。”王振宇律师说,“这个战场是需要民间去呼吁,也希望各位政府部门或者是立法部门必须参与考虑。”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胸外科首席专家支修益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对于电子烟的监管,需要加强部门联动。“如果含有尼古丁,参照烟草制品管理,那有些不属于烟草的部分如何管理?如果添加剂中有了影响吸食者尤其是青少年健康的成分,卫健系统也应该加入监管队伍。具体的条例、法规怎样,执法主体是谁,联合执法的单位包括谁,我认为值得继续讨论。”
支修益认为,后续应该细化讨论针对电子烟的监管办法,“不能简单‘参照’,要有专门的条例,对电子烟行业的震慑也好,规定准入标准也好,查处(不法行为)也好,都有细节可依。”
就目前来看,质量良莠不齐的电子烟行业需要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在监管细则落地前,许多细节值得仔细斟酌讨论。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才能既规范行业又保护社会公众健康。
正如新京报在评论《支持电子烟纳入监管,也需避免重回计划经济老路》中指出,在制定电子烟监管的相应细则时,有关部门不妨多让相关企业参与讨论,多吸纳社会反馈意见,多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形成更科学合理的决策,实现行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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