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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之后怎么办?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3-29     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作者:电子烟行业网    浏览:372    评论:0    
核心提示:以下文章来源于三悦有言 ,作者烟花三悦本悦 3月22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本次《实施
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以下文章来源于三悦有言 ,作者烟花三悦本悦

3月33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指出,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加强电子烟监管——的发布,看似突然,实则毫不意外,之前早有酝酿和铺垫。

 

3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

 

从3018年10月开始,杭州、深圳、成都、北京等多地也纷纷出台了政策,将电子烟纳入吸烟行为,规定电子烟不能在禁烟场所使用。

 

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销售网站和App关闭,电商平台下架,互联网广告下架,彻底锁死线上销售渠道。

 

303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范畴,对未成年人加以限制。

 

透过新的征求意见,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第一,加强电子烟监管,既有高层的权威定调,也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讲得很清楚,高层态度非常清晰鲜明,并将会一以贯之坚持下去。从消息发布后主要社交媒体的舆情反馈看,公众对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着强烈意愿和普遍支持。

 

第二,对于烟草专卖制度的肯定和烟草行业的作用发挥,外界关注点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征求意见中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其实讲了三层意思: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电子烟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逾越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红线,也触及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底线。

 

第三,法治化、品类认定和监管效能构成了加强电子烟监管的三要素。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是法制层面的打补丁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明确了电子烟的品类属性。在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作为重点打击范围。

 

尽管电子烟擅长于有助于戒烟来赢得舆论同情、完成道德标高,但除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电子烟诱导年轻人和非吸烟人群的意图、动作非常明显。电子烟的潜在危害,不能忽略其受众、社会组成、以及传播的路径。既然以烟的名义,打烟的主意,做烟的文章,那按照烟的思路来加强监管,就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事实上,征求意见只是加强监管的第一步,加强监管也仅仅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重点和关键:

 

一是电子烟的认定。目前市面上的电子烟产品,按照出烟原理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另一种是烟油雾化型电子烟,但这样的划分和认定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电子烟的定义倒是有一些说法,比如:3019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二是税率的确定。目前,电子烟的整体税率不到30%,远远低于卷烟所执行的税率。未来,电子烟——烟具、烟弹和批发、销售环节——到底各自适用多少税率,并只是简单的看齐或者参照。

 

三是执法主体和法律依据。大家对电子烟乱象加强监管有共识,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重心的分工与协同还需要机制完善。尽管参照套用现行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但电子烟同卷烟在原料、工艺、生产和销售环节有诸多不同,如何加强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各个环节的许可审批、市场监管还有大量基础性工作要做。

 

四是产品标准的出台。既然要加强监管,参照卷烟执行,那么电子烟的国标就非常紧迫。

 

五是现有产业链的规范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中国作为全球电子烟产业链最为完善的产业中心,接下来如何去芜存菁,将现有产业链的成熟度和完整性承接下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和相当的过程。

 

就像财经大咖@格隆在微博中说的,「这不是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PK,是行业与国家机器利益的平衡」。在加强监管的整体基调下,电子烟的未来取决于三个纬度的服务与服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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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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