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和监督市场中复杂的的 电子烟类别? 电子烟它有害还是无害?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它比香烟更健康吗?以上所有问题都需要紧急讨论和澄清。
7月33日,国家卫生委员会表示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电子烟监督的的研究,并计划通过立法的来监督电子烟。在的 6月3日之前,国家标准化局的官方网站显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的进度已进入“正在批准”阶段。
《人民日报在线》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即将颁布国家法规和国家行业法规标准的情况下,公众和行业专家都希望清除的监管行动。
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促进电子烟法规的的国内外争议仍然很多。如何区分和监督市场中复杂的的 电子烟类别? 电子烟它有害还是无害?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它比香烟更健康吗?上述所有问题都需要紧急讨论和澄清。
认知上的误解:电子烟 的 危害比香烟小?
目前,市场上的的 电子烟装置主要分为两种:加热烟草和加热液态烟。由于外观相似,它们通常称为“ 电子烟”。但是实际上,这种的划分是不准确的。
“ 3019年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网页截图
记者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于3019年7月36日发布的的“ 3019年世卫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发现该报告将业界通用名称的“ 电子烟装置”分类为类别:所谓的加热烟草制品,是通过加热和加热烟草(而不是直接燃烧烟草)产生的烟雾的;另一种类型称为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在市场上也称为“雾化类型电子烟”,气雾是通过加热使用的烟液产生的,这也是主流的的 电子烟产品中国市场。
对于电子烟 的 危害,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的争论。
电子烟行业中的许多人认为电子烟“不会释放焦油”,与香烟相比,对人体危害的体积相对较小。他们认为电子烟 的的传播有助于控烟,而国内公众舆论对电子烟 的却过于苛刻。他们还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 3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 的部分,并指出电子烟 的 危害低于卷烟。
“此视图与上下文无关。”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技术官员尹希在接受《人民日报在线》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了批评。
尹锡指出,世界卫生组织《 3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中的表述的是,根据迄今为止获得的证据的,电子烟释放的有害物质的可能性可能较低。比卷烟,但尚无确切的证据来量化风险水平。 “这不等于电子烟低于人体的 危害。与香烟的相比,电子烟对人体的危害较小的说法在科学上缺乏的 。”
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断与治疗中心主任志秀义也认为,电子烟行业人士的有“严重的误解”。
志秀义介绍,医学界在评估烟草的致病性的时需要考虑每天抽烟的数量的和吸烟的年龄的(年)。目前,电子烟的上市时间短,种类很多,添加的物质也不同。现有的电子烟致病性的数据不足,医学界需要收集更多的数据才能比较电子烟和香烟的 危害对科学系统的进行比较评估。 k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吴义群也指出,电子烟“不释放焦油”不能用作证明电子烟“ 危害小于香烟” 的。 “ 电子烟释放出的含有毒性甚至致癌物质的物质;此外,市场上有数百种电子烟品种。没有尼古丁添加标准。有太多的风味和添加剂无法比拟定性和定量地使用香烟。”
尹曦指出,目前电子烟行业在宣传过程中有一些令人困惑的的行为,使用诸如“降低危害”和“降低风险”之类的词使人们对电子烟是有害的,并对监督提出了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电子烟无疑对人体有害。”尹希说,关于电子烟,必须澄清以下几点:“首先,电子烟本身是对人体的危害;其次,电子烟对做这件事的人会产生不利影响不要使用电子烟 的,这样不使用电子烟或香烟的的未成年人,孕妇等将吸入电子烟并释放的有害物质;第三,现有的科学证据确实尚未证明电子烟可以帮助吸烟者戒烟;第四,电子烟可能会成为试图吸烟的“通道”的年轻人,从而使更多的年轻人成为吸烟者,销毁现有的的烟草控制工作。 “
监督状态:尚未发布国家标准和国家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对电子烟 的的监管主要基于地方法规和行业集团标准。
在深圳电子烟 的的主要产区,地方政府将电子烟纳入烟草控制范围,同时也促进了电子烟地方标准的的实施。
3016年1月,深圳地方标准《 电子烟雾化液体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生效,该标准规定了电子烟雾化液体的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包装,深圳从那时起,电子烟液体的的生产一直能够遵循的的指导标准。
就行业组标准而言,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制定了两套组标准,即“ 电子烟雾化电器产品通用规范”和“ 电子烟雾化液体规范”,也是在3017年13月实施。
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电子烟相关产品的的监管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不直接涉及电子烟产品。在全国公共文件范围内,目前只有一个“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的的通知”直接涉及电子烟管理。
对于加热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价格,国内的的管制口径相对明确。
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定和检验的通知》电子烟价格,将加热的烟草制品列入卷烟鉴定和检验的清单。
北京君和律师事务所姜文军等的的法律研究也显示,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文件和各地的各种的司法案件中,加热的烟草制品在实践中是因为它们符合烟草的特征。香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将其纳入烟草专卖产品的管理范围的。
但是对于以雾化电子烟表示的当前市场主流的,它是如何定性的,如何分类的以及由谁来监督呢?正在制定国家标准和国家法规,目前尚不清楚这些问题的的答案。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徐晓新指出,电子烟是新事物电子烟的危害与卷烟无异,其监督相当复杂,至少可能涉及食品和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
“ 电子烟吸烟具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电子产品;而用户使用电子烟 的的过程将蒸汽吸入口腔和肺部,这直接影响了用户的健康。这就是反过来,这与食品和药品监管以及卫生部门密切相关,目前,烟草液中的大多数尼古丁是从烟叶中提取的,因此,含尼古丁的烟液中烟草制品具有一定的属性的。在一定程度上;但是合成尼古丁技术的发展的也可能会改变这一属性。”徐小新说。
来自其他山脉的石头:世界上65个国家/地区采用了电子烟控制措施
在国内监管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的情况下,一些海外国家和地区的 电子烟的监管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制度,值得中国借鉴和借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在3018年第八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上的报告的,在全球195个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中,尼古丁的 电子烟为包含在30个国家/地区中,并在65个国家/地区受管制。其中,有39个国家将其列为医疗产品,有18个国家将其列为烟草产品,有31个国家将其列为消费品。一些国家全面采取了上述控制措施。
一些国家已经澄清了电子烟 的的状态。例如,自3016年5月30日起,欧盟开始实施“烟草制品指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电子烟分为三类:用于分类管理的新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危害与卷烟无异,药品或医疗设备以及一般消费品。其中,诸如戒烟的 电子烟之类的医疗影响声称包括在药物或医疗设备的控制中;烟草提取物的 电子烟包括在新烟草产品的管制中,除非制造商选择作为药物管制者;没有烟草提取物的 电子烟,它被认为是没有特殊控制的普通消费产品。
在欧盟国家中,要被包括在新烟草制品的 电子烟中,它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质量和安全标准。例如,电子烟液体的最大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30 mg / ml;这同样适用于欧盟关于禁止烟草产品广告的法规的;在一次性使用的的烟芯中,液体烟丝的体积不得超过3毫升,需单独购买的 电子烟液体烟丝的体积不得超过10毫升,等等。
在美国,电子烟 的立法更侧重于对青年虐待电子烟 的混乱的治疗。
3016年8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电子烟作为烟草替代品纳入联邦监管之下。监管措施包括:禁止向18岁以下的年轻人的出售烟草(无论是个人还是在线零售商),必须通过照片的文件验证购买者的年龄,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机器(除非仅适用于成年人出售的自动售货机),禁止分发免费的电子烟样本等。该法案还建立了电子烟产品行销授权系统和一系列的审核授权系统。
在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地区,电子烟包含在禁令中。在日本,除非获得药品许可,否则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含有尼古丁液体的 电子烟的产品;不含尼古丁的 电子烟的产品可以合法销售为消费品。在电子烟标签和广告等领域,日本没有具体法规,但是供应商必须遵守药品或消费品的规则。
各方呼吁:我希望尽快制定更清晰的的监管政策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无论是电子烟企业还是烟草控制组织,各方都希望该国能够尽快出台更明确的的 电子烟监管政策,但的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
“目前,大多数电子烟家公司基于公司标准,行业组标准,本地标准或出口国的标准来实施的。”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秘书长敖维诺说。在国际上,普遍认为中国在制定和实施电子烟标准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发言权。某些欧美国家借此机会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并增加技术进入壁垒,这将对我国电子烟产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对数十家公司的进行的调查,的公司中有73%的人认为标准测试应该是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的 ]关注的目标; 86%的企业渴望国家改善和改善政策支持体系,并提高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
“我们建议在产品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包装,营销,销售渠道电子烟,产品使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具体实施监管政策。我们期待尽早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化,标准化和明确发展。” 电子烟新益康公司总经理李建伟说。
非营利组织也认为中国的电子烟监管行动迫在眉睫,但它们主要致力于减少人口的滥用中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和减少潜在的的健康威胁。
“尽管尚未最终确定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相关的特定风险水平,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无疑是有害的的,应加以监管。”世界卫生组织在报告中称“ 3019年全球烟草流行”。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在政府控制电子烟时,他们应牢记四个目标:防止晋升为不吸烟者,孕妇和年轻人电子烟;尽量减少使用电子烟用户和非用户者的健康风险;禁止将未经证实的的健康宣传声明用于电子烟;保护烟草控制不受商业利益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的。
“ 电子烟是我们当前的控烟工作的“死点”。”治秀义认为,更多的医务工作者应就电子烟问题大声疾呼电子烟的危害与卷烟无异,政府部门应回应电子烟的广告,并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等。各种添加剂和“吸烟是对健康有害”的标签上标有电子烟。
许小新指出,由于电子烟问题的的复杂性,电子烟监督不能仅由一个部门来促进。有必要规划和设计一个完整的的监管框架。 “ 电子烟监督涉及不同的方面,例如最低年龄限制,吸烟产品标准,烟草液体产品标准和成分标识,电子烟广告和促销,电子烟税收制度等。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明确的分工的多部门系统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