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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电子烟如何监管:按医药类或者卫生健康部门监管引导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3-28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316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监管方式不一,主要有纳入消费品类、烟草类和医药类监管三种方式。

电子烟将参照卷烟管理的消息一出,激起千层浪。

长久以来,电子烟一直游离在监管真空地带。传统卷烟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和监管,尼古丁含量有严格限制,但电子烟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约束,其中含有的物质种类和含量各不相同。

3月3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将进入强监管时代。

受此消息影响,电子烟品牌悦刻背后的母公司雾芯科技(NYSE:RLX)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连跌三日,股价腰斩;电子雾化设备代工龙头思摩尔国际(06969.HK)近一周跌幅也超30%;创业板上市公司亿纬锂能(300014.SZ)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二日下跌近16%后,又连涨三日。

“电子烟被包装成潮流时尚产品,瞄准了年轻人市场,塑造出一种吸电子烟就是潮流时尚的错觉。因此,电子烟这样的高利润行业,若无监管,问题几乎是必然会产生的。” 上海市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陈德向记者表示。

但对于这样一个新型的产品行业,监管具体将如何落地实行?根据征求意见稿,有几大重点,“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要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德表示,从全球来看各国采取的电子烟监管方式不一,主要有纳入消费品类、烟草类和医药类监管三种方式。

以英国为例,电子烟产品被列为医药产品和消费品监管行列,医药电子烟须经过标准的审批程序,但是实际上暂无电子烟被列为医药产品,而在消费端,电子烟在英国被限制广告及促销,禁止跨境电子烟广告及赞助。


“全球各国已经采取措施和行动,我国也在收紧监管,在健康中国已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和事关世代健康尤其是青少年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长远问题上,电子烟尤其是含有尼古丁电子烟应按医药类进行强化监管和控制,以最大化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陈德说。

根据中信证券的预测,在极端情况下,监管层面的确有可能将雾化电子烟的监管最终成功纳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意味着,国家对雾化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且类似于卷烟的模式,在生产、批发环节不对中烟体系外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此极端情形下,雾芯科技的国内经营料不复存在,思摩尔或仅在大陆保留雾化设备生产业务不接触烟油

不过对于该种猜想,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了反对意见,“监管肯定是对的,但不建议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而是应该由第三方来进行监管”。

张建枢表示,大部分电子烟产品使用的化学合成尼古丁成分,从成分来说不是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总公司和电子烟事实上是一种竞争关系,如果将电子烟并入烟草专卖,会有失公允。如果让食品药品的监督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来监管的话会比较好,而且更有可能将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引导。”

除了上述的极端情况,中信证券还有中性和乐观两种对于电子烟监管的预测。

在中性情形下,假设雾化电子烟的监管最终成功纳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执行范围,但是工信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望对思摩尔、雾芯科技等头部民营企业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加税,或者中烟专卖但向思摩尔采购产品。

乐观情形下,假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遇阻,国家转而采用“注册备案制+消费税”的方式监管雾化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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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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