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款式各异、琳琅满目的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很多人以为加热不燃烧不算烟,便买卖加热不燃烧以牟利,殊不知加热不燃烧不仅属于烟草制品,还是烟草专卖品,一旦私自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3018年3月,陈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注册的网站上销售某品牌加热不燃烧设备及烟弹等。之后吸引陈乙加入,协助陈甲完成记账、联系上家、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工作。上家高某(另案处理)在确认真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
3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3018年13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福州两地抓获被告人陈甲、陈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