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深圳在大陆首次处以电子烟 50元的罚款,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将处以50元的罚款。根据3019年10月1日的最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吸烟控制条例》,将吸烟和烟草制品的定义为“全部或部分以烟草为原料生产的烟草制品的 ]吸烟烟油电子烟有危害,吸吮,咀嚼或嗅的产品和电子烟”。在该法规中,吸烟电子烟属于吸烟的类别。
电子烟电子液体的 危害:
电子烟使用雾化法和其他方法将尼古丁转化为蒸汽,从而允许用户摄取的产品。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表示,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产生的的气溶胶会增加空气中某些有毒物质,尼古丁和的颗粒的浓度,从而对的周围的人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吸烟控制条例》已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4条第3款修改为:“教育,公安,交通,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职责开展控烟工作。”
二、将第8条第二段修改为:“在以下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电子烟品牌,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领域;
([二)的学校,培训机构的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户外教学区;
(三)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除了四)的非吸烟区的第三条规定外,例如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运动场电子烟品牌,运动和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席,比赛区;
([六)在人行道入口及公共交通室外平台和等候线所在区域五米范围内的公共交通车站;
([七)在本段的第1至5项所指处所的行人出入口之外;等候区和室外售票区;
(八)市和区人民政府将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加的个禁止吸烟场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吸烟场所。”
三、将第10条第4项修改为:“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该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扑灭或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得扑灭或停止使用烟草制品。 的,应该说服他们离开;如果他们没有服从劝说,也没有离开地方,就应该向有关当局报告。”
四、第14条在第二段中增加了一个段落:“不得在中小学和青宫的出入口50米内出售烟草制品。”
五、将第15条第5款修改为:“向公众分发或捐赠烟草制品;”
六、将第39条第二段修改为:“市烟草控制工作联席会议由该市的宣传,发展与改革,教育,技术创新,工业和信息技术,公共安全,民政,司法行政烟油电子烟有危害,金融,人力资源安全,房屋建设,交通,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与体育,卫生与健康,市场监督与管理,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医疗保险烟油电子烟有危害,港口,政府事务管理,烟草垄断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其他部门和团体组织。”
在第三段中添加一段:“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建立区烟草控制联席会议制度。”
将第三段改为第四段,并将其修改为:“市和地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公室设在市和地区卫生部门,负责相关的日常工作。”
七、在第33条第3项中将的“文化,体育和旅游”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
八、第36条第1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的规定,在禁烟场所的吸烟应由卫生当局和本法规第33条管辖[部门根据责任范围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取;拒绝改正的,处300元罚款;妨碍执法等。 k5],并处以500元罚款。”
九、将第37条第3款中的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订为“消防和救援机构”。
十、将第38条修改为:“如果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能履行本法规的第10条规定的职责之一,则由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本条例第30条第3条规定电子烟价格,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和更正命令给予警告;如果在34个月内未履行本条例第10条规定的职责之一,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 一、将第39条的第一段修改为:“如果违反本条例的的第13条第1款,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美元的罚款。元;未在期限的内更正的,将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十二、删除第40条第1款中的的“第57条”。
十三、条第44条修改为:“本法规中的以下的术语表示:
([一)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来点燃或加热而不燃烧的其他烟草产品。
([二)烟草制品是指作为原料的生产的全部或部分烟草,用于吸烟,吮吸,咀嚼或嗅的制品和电子烟。
以上是深圳发行的第一张电子烟机票和电子烟电子液体危害的介绍,以及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吸烟控制条例》的介绍。您可以参考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