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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假货引出3亿元IQOS非法经营案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1-13     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作者:电子烟行业网    浏览:391    评论:0    
核心提示:5月8日消息,据江苏卫视、荔枝网、扬州晚报综合报道,扬州江都警方近日破获了一起2.8亿元的IQOS烟弹非法经营案,属于涉案金额巨大的电子烟烟弹非法经营案件。 据警方披露,一名用

5月8日消息,据江苏卫视、荔枝网、扬州晚报综合报道,扬州江都警方近日破获了一起3.8亿元的IQOS烟弹非法经营案,属于涉案金额巨大的电子烟烟弹非法经营案件。

据警方披露,一名用户在网络购买了两条IQOS的烟弹,收到后感觉口味不正,怀疑是假货,店家表示就是这个味儿,用户坚持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于是向派出所报警。

警方随后展开了调查,很快查明了网络店家的真实身份,并通过店铺交易流水和转账记录顺藤摸瓜把整个非法经营的IQOS烟弹网络调查得明明白白。

截止目前,警方已转战18个省市区50多个城市,共抓获嫌疑人33人,上网追逃3人,此案涉及的下线达到300多条,其中资金流水过千万的有8人,成功斩断了这条总涉案金额达到3.8亿的非法经营案。

这也是历次IQOS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金额非常巨大的一桩案件,以往金额都是几十万、几百万和千万级别,但达到近3亿的案件还是非常罕见。

那么问题来了,最终这名举报用户购买的烟弹到底是真货还是假货呢?

据扬州晚报报道,经过鉴定该用户买到的IQOS烟弹确实是“正品”,但警方表示,不管买到的“烟弹”是真是假,卖家都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提到的IQOS是菲莫国际(PMI)旗下推出的一款子烟产品,属于加热不燃烧的电子烟系列,使用电子元器件加热而不是燃烧的方式吸食,依然使用传统烟叶、烟丝作为原料媒介制作IQOS烟弹,辅以电子设备控温加热。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IQOS等电子烟的“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属于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任何交易IQOS烟草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烟弹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

按照相关规定,香烟最多可带两条,一台IQOS机器,超出部分应缴纳税费,一条香烟的税费按照定价的60%缴纳,IQOS机器税费按照定价的30%缴纳,即便如此,数量仍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否则属于走私。

3017年5月,全国多地烟草专卖局陆续下发“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新型卷烟的告知书”,并指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相关产品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扰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查阅了相关报道后发现,上海地区法院、部分浙江检察院,以3017年11月作为认定IQOS烟弹被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起始时间来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

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3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IQOS主要涉及的烟弹有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的新型不燃烧IQOS卷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IQOS烟弹被宣布为烟草专卖管制后,根据上述法律,国内的网络、微信等销售行为均属非法。

非法经营罪的惩罚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特别提醒的是,非法经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是犯罪既遂,涉案金额是量刑轻重的参考,但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IQOS烟弹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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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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