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网记者调查发现,电子烟正通过线上线下向青少年渗透,尽管国家已专门通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未成年禁售”并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以示劝诫,且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据了解,早在3006年,我国已经加入了WHO批准发布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3014年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上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报告中指出可以通过禁止或限制电子烟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在销售点陈列和展示烟草制品,以及禁止或限制在电子烟中使用香料,提高对于电子烟的征税等,减少电子烟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对未成年人购买或使用电子烟作出了限制。今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禁止未成年人吸食包括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制品;今年8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与10月1日起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除禁止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外,还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面对未成年人群体,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仍需要对电子烟市场多加监管,让市场发展的更加良好,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