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修订后的《条例》自303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加强了行政处罚措施,其中新增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予以处罚;对饲养未免疫动物的予以警告和罚款;加大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额度;新增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处罚。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其他法律责任。比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城市市区饲养未依法免疫动物的,由饲养地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改正,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同级爱卫会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